八、本要點執行考核方式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送達核銷各該憑證支用及開具日期均應與本會核定補助計畫執行期間相符,收支結算有所賸餘者,應按比例繳回本署。
(二)本要點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其經本署核定補助而嗣後發生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者,應即函報本署核准。
(三)受補助單位應自行檢核參與活動之學生、教師或工作人員均符合活動主辦單位所公告各該參加規範。
(四)受補助單位應於各該計畫活動執行場地及各該宣導品中揭示載明「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補助」字樣。
(五)受補助單位應於各該計畫執行終了後一個月內繳交成果報告,並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以供查核。
(六)本署得視業務需要安排成果發表,受補助單位應配合出席並發表執行成果,並同意配合置於本署網站提供公開查詢。
(七)本署得視需求指派專人訪視各該受補助單位。其有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執行效益不佳者,本署得視情況撤銷或廢止各該補助,並針對各該受補助單位一年至三年就本要點所定申請,不予補助。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注意:只有此網誌的成員可以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