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7日 星期五

臺中市國民小學教師甄選自102學年度起錄取分發各校之各類專長教師轉任規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中市教小字第1050045392號


  1. 依據105學年度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委員會第1次會議決議辦理。
  2. 查教育部101年8月6日臺訓(三)字第1010143328號書函說明三略以:「本部100年5月5日臺人(一)字第1000066409函略以,『按同校教師轉任不同教育階段別或類科教師,係以該校尚有可提供轉任之缺額為前提,倘教師職務出缺,而有依規定分發(公費生)、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之情形,該缺額自無法再由同校教師轉任;至學校於上開情形外教師缺額時,則宜由學校經整體考量後自行審酌是否同意由同校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任。五、綜上,學校尚有可提供轉任之缺額為前提下,由同校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任,係適用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以續聘方式辦理...。』」爰此,各類專長教師轉任程序係依上開函示規定辦理。
  3. \次查本市近年教師甄選針對各類專長教師轉任年限規定不一,為維護教師權益並保留學校教師職務調動彈性,凡本市國民小學教師甄選錄取分發各校之各類專長教師,應擔任該專長教師,並實際服務滿5年以上,始得申請轉任其他類別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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