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日 星期三

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經費原則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經費原則部分規定
修正規定
一、依據:依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年度體育施政計畫辦理。
二、目的:落實學校體育教學、活動辦理、強化學校運動團隊訓練與改善體育教學及運動訓練環境。
三、申請單位:
(一)教育部主管之各級學校。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三)全國性運動組織:
1.以學校為會員或以學生為主之全國性體育運動組織。
2.體育教育之相關學術團體。

四、補助項目:
(一)體育課程教學:包括教師研習、教材開發及其他活化與提升教學品質之計畫。
(二)校際體育活動與運動競賽:包括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以下簡稱全大運)、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以下簡稱全中運)、全國性各級學校校際運動聯賽(以下簡稱聯賽)、全國性與區域性校際體育活動或運動競賽(以下簡稱跨區域體育活動)。
(三)體育學術交流:辦理全國性學校體育學術研討會或活動。
(四)體育運動團隊訓練:包括集訓及國內外移地訓練。
(五)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器材設備。
、申請資格:
(一)體育課程教學:配合體育署施政重點辦理全國性體育學術研討活動之學校、地方政府及全國性運動組織。
(二)校際體育活動與運動競賽:
1.辦理全大運之學校或全國性運動組織。
2.辦理全中運之地方政府或全國性運動組織。
3.辦理聯賽與跨區域體育活動之學校、地方政府或運動組織。
4.支援體育署推動辦理各項體育活動之團體。
5.符合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族學生達總學生數三分之一、原住民族重點學校或經體育署核定為培育優秀原住民青少年運動人才之專案學校。
(三)體育學術交流:配合體育署施政重點辦理全國性體育學術研討活動之學校、地方政府及全國性運動組織。
(四)體育運動團隊訓練:
1.配合體育署體育施政發展重點運動種類,並招收運動績優生者。
2.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設立體育班,其運動成績曾獲全中運及聯賽最優級組前八名,或符合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甄審、甄試指定盃賽前四名。
3.原住民族學校發展運動特色種類。
4.體育大學、體育中學選手或經遴選為優秀培訓選手之學校假期集訓。
5.申請以訪問交流、邀請賽或友誼賽等於寒暑假期間辦理國外移地訓練者,以曾獲全國性競賽前三名為原則。
(五)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器材設備:
1.近二年參加全大運、全中運及聯賽最優級組前四名之學校。
2.近二年參加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或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指定之屬奧林匹克運動會及亞洲運動會運動種類之各運動錦標賽前三名之學校
3.經體育署核定為推展學校體育績優之學校。
4.支援體育署辦理各項體育活動之學校。
5.依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成立體育特殊教育班之學校。
6.符合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族學生達總學生數三分之一、原住民族重點學校或經體育署核定為培育優秀原住民青少年運動人才之專案學校。
7.學校體育場地設備明顯不足或損壞,對教學顯有不利影響及其他有緊急需求之學校。
8.近二年參加國際賽會成績優良者之學校。
六、補助原則:
(一)體育課程教學:依體育署施政重點,視參與人數、辦理期程及計畫規模核定補助額度。
(二)校際體育活動與運動競賽:最高補助金額以依下列規定為原則:
1.全大運:新臺幣四千萬元。
2.全中運:新臺幣七千萬元。
3.聯賽:每項運動種類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
4.全國性體育活動或運動競賽:新臺幣三百萬元。
5.區域性校際體育活動或運動競賽:新臺幣十萬元。
6.普及化運動複賽:依下列規定:
1)國小部分:參與學校二十校以下者新臺幣三萬元,每增加十校增加補助新臺幣兩萬元,至多補助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2)國中部分:參與學校二十校以下者新臺幣三萬元,每增加五校增加補助新臺幣兩萬元,至多補助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3)離島縣(市)視實際需求調整補助金額,至多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三)體育學術交流:
1.全國性體育學術研討會或活動,按參加人數及辦理天數,依下列規定酌予補助,其使用項目包括講座鐘點費、稿費、印刷費、膳宿費、場地使用費、場地布置費、保險費。
1)辦理天數三天以下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為原則。
2)辦理天數超過三天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為原則。
2.辦理原住民族體育及適應體育研討會或活動者,優先並酌增補助。
(四)體育運動團隊訓練:
1.招收運動績優生者或體育班之學校,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為原則。
2.原住民族學校發展運動特色種類績效良好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
3.學校運動代表隊集訓或國內移地訓練,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三萬元為原則。
4.申請以訪問交流、邀請賽或友誼賽等於寒暑假期間辦理國外移地訓練者,視年度經費預算依其訓練計畫、期程及人數酌予補助。
5.體育大學、體育中學或經遴選為優秀培訓選手所屬學校於假期集訓,視其訓練計畫、期程及人數,專案核定補助金額。
6.補助訓練項目:教練費、營養費、交通費、課業輔導費、器材費、膳宿費、場地租借費。
(五)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器材設備:
1.體育署得組成審查小組提供專業審查意見及建議補助額度,依行政程序核定之。學校或地方政府應依審查小組意見自籌配合款。
2.體育署得派員會同地方政府代表進行實地勘查,同時考量地方政府可籌應配合經費,專案核定補助金額。
3.依前點第五款第七目申請者,修(整)建須逾使用年限,新建應經體育署審查小組專案評估。
4.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案件,按地方政府財力級次,依下列規定給予補助,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自籌:
1)財力級次第一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
2)財力級次第二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六十。
3)財力級次第三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七十。
4)財力級次第四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
5)財力級次第五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
5.購置體育器材設備案件,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自籌。
七、申請作業:
(一)申請時間:
1.體育課程教學、校際體育活動與運動競賽、體育學術交流、體育運動團隊訓練,申請單位應於活動前一個月將計畫報核為原則。
2.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器材設備:
1)地方政府所屬學校:將次一年度計畫、規定成績及預算表送至地方政府彙辦及初審。符合資格者,自每年十月一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地方政府依本補助原則表格填列彙送體育署審查。
2)教育部主管之各級學校:自每年十月一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將次一年度計畫、規定成績及預算表送至體育署。
3)依第五點第五款第7目申請補助者,不受本目之(1)及(2)申請時間限制。
(二)申請程序:
1.地方政府所屬學校,由地方政府初審並排列優先順序後送體育署審查學校申請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器材設備計畫金額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者地方政府應辦理實地勘查
2.教育部主管之各級學校,逕向體育署提出申請。
3.地方政府舉辦跨區域體育活動者,由地方政府向體育署提出申請。
4.全國性運動組織,逕向體育署提出申請。
(三)申請文件:申請單位應填列計畫書、「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經費申請表」(附表一)及「教育部體育署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附表二),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始得受理:
1.申請體育課程教學、校際體育活動與運動競賽、體育學術交流、體育運動團隊訓練者:
1)計畫書:包括計畫內容、預期績效、預算明細表。
2)申請體育運動團隊訓練者,並應檢附符合補助規定之運動成績證明文件與獎狀影本。
2.申請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器材設備者:
1)計畫書: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器材設備申請計畫書(附件)。
2)符合第五點第五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八目之運動成績證明文件與獎狀影本。
3)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現況調查表(附表三)(申請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檢附)。
4)學校申請教育部體育署補助「跑道設施」使用材質自評表(附表四)(申請跑道設施檢附)。
5)學校申請教育部體育署補助「風雨球場」申請補助自評表(附表五)(申請風雨球場檢附)。
6)地方政府申請跑道或風雨球場者,應檢附所屬各級學校現有該類設施現況分析。
八、審核作業:
(一)體育署得聘請體育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等組成審查小組,就書面資料審查,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二)年度所匡列項目經費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及審查。
(三)未符合本原則規定者,不予補助。
(四)已有相關補助規定之項目(例如體育班、體適能),不再重複補助。
九、請撥及核銷:
(一)受補助單位接獲核定補助通知後,檢附收據請領補助款,各項經費應依核定補助項目由學校專款專用。
(二)各項經費支用及核銷結報依下列辦理:
1.地方政府及教育部主管之各級學校:檢附成果報告(附表六),並依教育部補助經費核撥結報相關規定辦理。
2.全國性運動組織: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收支結算表,及支用體育署補助經費之原始支用憑證併同成果報告送體育署辦理核結。
(三)本經費補助比率,涉及對地方政府之補助者,應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四)受補助單位辦理核銷時程,體育署得作為年度補助經費之參據。
十、補助成效考核:
(一)為瞭解受補助單位執行情形,體育署得不定時抽訪,其結果作為年度補助經費之參考依據。
(二)受補助單位經訪視查有待改善事項,未依規定完成改善前,體育署得暫緩撥付其後各期經費補助。其不能改善者,本署得廢止其後各期經費補助。
(三)辦理活動成效不彰或不實者,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原則之經費補助。
十一、附則
(一)體育署得優予補助下列事項:
1.花東、離島及偏鄉地區學校申請計畫。
2.因應運動團隊安置輔導。
3.基於政策性需要或配合體育署體育施政重點之計畫、活動、訓練,得專案予以核定補助。
(二)申請出國比賽者,依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辦理。已依該辦法獲補助之學校,同一年度不得申請補助國外移地訓練。
(三)申請單位同一年度辦理相同性質計畫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四)經費項目之編列及支用,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辦理,如涉及採購事務則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受補助單位應注意下列事項:
1.計畫核定後,如有變動者應於事前報體育署核定。
2.更改活動日期、地點者,應事前通知體育署。
3.受補助單位之補助經費,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扣繳申報。
4.受補助單位執行本補助經費辦理採購事項,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其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情形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5.受補助單位就同一案件而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其向各該機關(構)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6.受補助購置體育器材設備者,應編製財產卡,並將「教育部體育署補助購置」字樣張貼於器材設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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