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7日 星期五

臺中市政府辦理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補助設置空氣品質淨化區及低碳城市設施申請及審核作業要點

臺中市政府辦理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補助設置空氣品質淨化區及低碳城市設施申請及審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0 年5 月27 日府授環空字第1000097416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4 年4 月9 日府授環空字第1040073904 號函修正
一、 臺中巿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改善空氣品質,藉由補助設置空氣
品質淨化區及低碳城市設施等相關工作,鼓勵帶動環境綠美化及節
約能源之落實,以提昇整體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 適用對象及申請單位:
(一) 公有土地包括國有土地、市有土地及公立學校用地,由臺中巿(以
下簡稱本巿)所轄之各級機關及公立學校向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
局(以下簡稱環保局)提出申請。
(二) 私有土地包括私立學校用地及私人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
人透過本市所轄之各級機關向環保局提出申請。

三、 本要點所稱空氣品質淨化區係指位於污染源之周邊,可做為污染源
與人口聚居地間之緩衝綠地,能改善空氣品質及教學環境,提供生
態與環境教育之場所。
四、 申請機關使用私有土地設置空品淨化區,應與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
人訂定行政契約。
前項補助對象、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及審核事項,由本府另定
之。
五、 本要點所稱低碳城市設施如下:
(一) 電動汽車傳導式充電系統:
1. 指符合經濟部工業局公告「電動車輛傳導式充電系統實務準
則」第一部設置準則、第二部充電系統介面準則及第三部充電
系統安全準則等設置規定供給電動公路車輛傳導式充電使用
之充電系統。
2. 本系統設置地點:須為申請單位劃設專供電動汽車停放之專屬
停車位置,並設置定著式金屬材質專屬識別。
(二) 電動機車充電系統:
1. 指依據經濟部發展電動機車補助及獎勵實施要點所定設置電動
機車能源補充設施類別、規格與補助作業流程審核通過經核定
補助之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
2. 本系統設置地點:設置地點須為申請單位劃設專供電動機車停
放之專屬停車位置,並設置定著式金屬材質專屬識別。
(三) 風力、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風力、太陽光電照明設備及節電省水
等設施之細部補助項目如下:
1. 公共區域省電照明設備:包括路燈、地下室停車場燈具、景觀用
燈、中庭庭園燈、各樓層梯燈、樓梯間樓層指示燈、緊急逃生
燈、消防警示燈、會議室等照明設備(省電照明設備須符合經
濟部能源局所訂之螢光燈管能源效率標準之照明設備)。
2. 公共區域節約用水設施:包括省水器材、雨水利用設施、生活
雜排水再利用系統等節約用水設備。
3. 公共區域再生能源系統設置:包括太陽能熱水器、水力發電(水
位高低落差應達二十公尺)、風力發電機組或使用太陽能光電
系統等可再生能源系統。
4. 公共區域綠建築設置:包括公共建築遮陽設施、建築物能源管
理系統(智慧型電錶) 、屋頂隔熱材料、自行車停車架。
5. 公共區域其他相關硬體設施:包括地下室排風扇抽風機、變頻
電梯或載重調整系統、揚水馬達。
(四) 空氣品質淨化區、學校、社區公園製作落葉堆肥減廢之細部補助
項目如下:
1. 落葉堆肥設施:包括堆肥模組化設施、堆肥桶及器具、堆肥場
地施作等。
2. 一年之堆肥菌種之購置。
前項之低碳設施應提供開放式公共服務,不得僅供申請單位員工使
用。
六、 申請本要點補助款,申請單位應提送申請設置計畫書三份送環保局
辦理。
七、 依本要點提出之補助申請計畫,申請金額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者,先行由環保局初審通過後,提送本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
員會審查核定;申請計畫經費金額未達新臺幣二百萬元者,由環保
局審查及核定,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及核定。電動機車
充電站補助申請,由環保局依經濟部工業局之「電動機車能源補充
設施申請補助作業流程」審查核定。
八、 申請空氣品質淨化區提報之計畫書,其內容應包含下列各項:
(一) 計畫目標
1. 背景說明:包括現有人口數、已開闢之公園綠地面積、空氣品質
現況等。
2. 規劃目標:包括計畫人口數、預定開闢之公園綠地面積等。
(二)建設計畫
1. 土地現況:檢附計畫區域圖並標明預定地及相關位置。
(1)申請單位現況。
(2)用地面積、所有權屬、持有面積。
(3)土地現況使用情形及佐證照片。
(4)附近之特殊自然或人文資源。
(5)土地權屬及相關資料。
(6)附近之開發計畫。
(7)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情形。
2. 計畫規劃內容
(1)綠地面積與植栽種類及來源。
(2)相關育苗設施及面積。
(3)相關服務設施及面積。
(4)相關環境教育設施及面積。
(5)其他相關設施及面積。
3.預定工作期程:申請單位應於環保局核定補助當年度內完成發包
事宜。
(三)管理維護計畫
1. 權責機關及配合單位。
2. 執行內容。
(四)經費需求:詳列申請補助經費(含編列項目、單價、數量、總計
及說明)。
(五)效益預估
1. 完成綠美化面積統計。
2. 每人擁有綠地面積。
3. 空氣品質改善預期成效。
4. 環境保護教育利用。(配合辦理示範觀摩活動)
5. 其他。
九、 申請設置低碳城市設施設置申請及審核原則:
(一) 申請單位應備齊申請計畫書申請設置,計畫書內容包含:
1. 申請表。
2. 設置座落土地所有權狀證明影本或土地登記謄本。
3. 地籍圖。
4. 設計圖及配置圖說。
5. 預期效益評估。
6. 現況照片。
7. 單價分析表。
8. 施工用料清單及規格。
9. 獲其他機關補助經費表及核可文件影本(無則免)。
10. 電動汽車傳導式充電系統須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可證明函件;
電動機車充電系統須附經濟部工業局核定補助證明文件影本。
11. 後續維護費用編列規劃切結書。
12. 保固承諾書(申請單位或廠商出具之保固承諾書,其保固期間
自驗收完成日起至少一年)。
(二) 設置及核銷期程:
1. 申請單位應備齊申請文件向環保局提出申請,經取得環保局核可
補助函後始得設置。
2. 申請案應於環保局核定補助函發文日起九十天內完成設置,並於
設置完成三十日內提送核銷文件至環保局辦理核銷事宜,逾期未
完成設置或未辦理核銷視同放棄申請補助資格。
(三) 申請單位應於期限內完成設置,並備齊下列文件函送環保局辦理核
銷事宜:
1. 環保局核定補助函影本。
2. 經核定之申請書及設置計畫書影本。
3. 廠商開立統一發票影本。
4. 竣工驗收證明文件影本。
5. 施工前、中及竣工照片。
6. 機關領據正本乙份。
(四) 其他注意事項:
1. 申請文件如不齊全或未完整填列,經環保局通知日起三十日內未
完成補正者,予以駁回申請,申請文件資料不論核予補助與否概
不退件。
2. 本案僅補助設置經費,後續電費、維護管理及相關費用俱由申請
單位自行支應。
3. 受補助之低碳設施,申請單位應配合辦理相關宣導,並依環保局
通知,提報相關使用情形及節能績效。
4. 設置使用材料及零組件需為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合格產品,
使用產品以產地標識為臺灣者優先使用,倘經核定非經環保局核
可不得變更品項。
5. 各項設施設置均須符合本國相關法令規定,並不得有侵權或妨礙
智慧財產權之情形。
6. 總設置經費如逾新臺幣十萬元,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
購事宜。
7. 於環保局撥款日起一年內拆除受補助設施、或一年內經環保局查
獲功能不堪使用經環保局發函限期修復未完成者,應繳回全部補
助經費,申請單位不得拒絕。
8. 申請本案補助之低碳設施如有獲其他機關(構)補助經費,該部分
經費不予補助,申請單位須載明於申請文件。
十、 各申請單位所提報之空氣品質淨化區綠化植栽計畫及低碳城市設
施設置、宣導等相關工作,經本巿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或
專家學者審查通過核准補助後,始授權由環保局辦理後續核撥事
宜。
十一、 經本巿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或專家學者審查通過核定之
申請計畫,申請單位應確實按計畫內容執行,環保局得會同本巿空
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一名至二名進行追蹤考核,不符規
定或未依核定計畫內容實施者,環保局得撤銷或廢止其補助。
十二、 設置空氣品質淨化區植栽工程經費應占補助經費百分之七十以
上,配合之土木工程及相關費用(含包商利潤管理費、稅捐及空氣
污染防制費等)在百分之三十以下為原則,工程結算亦同。植栽工
程分為綠化工程及綠化輔助工程兩項,綠化工程之經費比重須高於
綠化輔助工程,但經環保局同意之個案不在此限。
十三、 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設置之設施,如另依本要點申請配合辦理相關節
能減碳宣導活動,應依臺中市政府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補助辦理空氣
污染防制相關活動實施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 補助款申請及經費核銷審核原則如下:
(一) 請申請單位妥善考量綠化植栽或風力、太陽能等低碳城市設施設
置及節約能源之落實實際需求提出適當申請金額,以避免行政資
源及人力資源之浪費。
(二) 申請單位提送之領據,應符合下列規定:領據上須書名「臺中巿
政府環境保護局」抬頭、受補助單位名稱、補助計畫名稱、領據
日期及承辦、主辦會計、機關首長等相關人員核章。
(三) 補助案件憑證,應確實依據核定計畫內容及經費編列項目執行。
如有不合規定或支出不符核定項目將予以剔除,並扣除該項目之
補助款。
(四) 撥款作業:
1. 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者:檢具核定補助之正式公文影
本、成果報告書二份、領據、收支明細清單等相關資料一次撥付。
2. 補助金額在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分二次撥付。
(1)第一次於工程發包後,檢具核定補助之正式公文影本、發包合
約書、領據。核撥發包後總經費(包括工程款、空污費及管理
費)之百分之四十。
(2)第二次於完工結案後,檢具完工驗收證明書副本、收支明細清
單及二份成果報告、領據,撥付尾款百分之六十。
3. 申請單位提出設置空氣品質淨化區申請補助金額下限至少須為新
臺幣五萬元以上。
4. 補助經費如有剩餘款須於當年度繳回環保局。
5. 發包金額高過環保局核定經費時,其不足部分由申請單位自行補
足,環保局不另補助。
6. 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如已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尚未結案者(或
獲其他機關補助),不予補助。受補助單位應簽立未接受其他單位
補助之證明書。
十五、 申請人應提出申請土地五年內不另作他用之切結或證明,如有個案
因特殊事由須縮短年限者,應個案提請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
員會審議。
十六、 倘申請單位未依所提切結書承諾設置年限,提前拆除補助設施,環
保局得廢止其補助並依剩餘期限佔設置年限之比例追繳其補助經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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