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小學慈輝班實施計畫
一、本計畫以結合社會資源,協助返校學生,增進身心健康,輔導其正常發展,並對中途輟學返校學生施以適性教育及技藝訓練,以改善並適應生活環境為目的。
二、就讀資格:
(一)輔導對象為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因家庭遭遇變故而中途輟學,經追蹤輔導返校而無法適應就學環境,或因家庭功能不彰,以及因列為中低、低收入戶而有中輟之虞,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接受輔導就讀者。
(二)家庭功能不彰與遭逢變故定義如下:
1.符合高風險家庭學生。
2.雙親亡故之依親學生。
3.單親家庭學生。
三、慈輝班之設立、變辦及停辦,應由本署核定。
四、實施方式如下:
(一)採跨學區、跨縣市招收學生方式辦理。
(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學生入班前召開復學輔導就讀會議,審查入班學生資料,並於輔導就讀原因消失後,將學生回歸原校或原班上課(每學期應召開回歸評估會議)。
(三)班級人數以12名以上,30名以下為原則辦理。
(四)教師員額編制,依相關法令規定,並配合學校需求,以彈性方式辦理。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填報復學輔導成效。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復學輔導就讀小組,聘請有關專家學者及機關學校人員為委員,辦理有關學生輔導就讀慈輝班及回歸原校、原班級事宜。
六、本計畫輔導就讀對象應均符合下列各項資格:
(一)經各校復學輔導就讀小組認定,符合上述資格者。
(二)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願意接受輔導者。
(三)經縣市復學輔導就讀小組評估會議通過者。
七、課程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由學校依學生需求擬訂課程計畫,報請所在地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後實施。
(二)課程規劃以國民教育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內涵為基礎,可考量學生需求及特
性,由學校教師提供適性課程,如需施以技藝教育應配合本署技藝教育政策及原則進行。
八、學生個案資料應由原就讀學校整理並以「密件」方式隨學生轉移,以追蹤輔導。
九、直轄市、縣(市)政府開辦慈輝班之學校應就學生擬訂個別化輔導計畫,並將本慈輝班辦理計畫、編制預算及工作預定進度,報請上級行政機關核定。
十、各承辦學校所需經費,由該校編列預算循行政體系報請地方教育主管機關進行初審,再由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報本署審查。1040001407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注意:只有此網誌的成員可以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