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維護國民中小學學生上下學安全實施要點
105年3月30日府授教社字第1050062885號函訂定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維護本市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上下學安全,加強校園周邊通學環境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生上下學安全由學生家長、全體教師及社區志工共同參與,並由學校教師、學校家長、社區或社會愛心人士,共同組成導護志工,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但孕婦與重、中度身心障礙者免於執行交通導護工作。
三、導護志工任務如下:
(一)協助維持學生上下學秩序及通過交通路口。
(二)導護志工執行任務時,針對違規車輛或駕駛人,得將違規事實記載後移請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