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3日 星期二

「教育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第4點修正規定

  1. 依據教育部105年2月15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174118C號函辦理。
  2. 旨揭裁罰基準第4點(第9項)業經教育部105年2月15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040174118B號令修正發布,修正說明如下:
    1. 適度放寬延誤時間量度,上限由96小時(4日)調整為168小時(7日)。 
    2. 該人員到職次日起2個月內發生延誤通報情事:有鑒於新任人員尚未具足通報法令知能,爰予減輕處罰。 
    3. 延誤未滿168小時,期間內遇有通報分類之緊急事件或甲級事件:依據現行校安通報等級,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屬乙級事件,如遇有緊急或甲級事件應優先處理,考量通報人員於校園因應之急迫性,爰予減輕處罰。
    4. 已進行社政通報且獲其他相關單位介入處理:衡酌通報目的係為重視事件之處置,且已進行社政通報顯見未有隱匿之意圖,爰予減輕處罰。
  3. 依據102年度本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3次會議決議,未來處理本市所屬學校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之事件,將參酌「教育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之規定,提交本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後進行裁罰。
  4. 爰此,務請各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處理校園性別事件,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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