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體育署獎勵學校體育績優團體及個人評選指標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獎勵學校體育績優團體及個人評選要點,特訂定本指標。
二、評選指標:
(一)團體獎項
1.績優機關獎
配合教育部體育署學校體育政策,積極興辦地方體育業務,績效卓著之地方教育行政機關;其指標及權重如下:
(1)行政規劃(百分之十):其內容包含中長程學校體育發展計畫、年度學校體育推動計畫及各相關法令、制度的規劃與建置等。
(2)年度預算(百分之十):其內容包含年度學校體育預算編列(總預算/全縣學生數)、年度學校體育預算執行情形等。
(3)運動設施(百分之二十):其內容包含各運動設施之設置、學校運動設施之開放民眾使用、學校運動設施之管理及維護、學校運動設施器具等與體育教學之配合程度等。
(4)配合學校體育政策之成果(百分之三十):其內容包含提升學生游泳能力計畫之達成率、推展水域運動方案之執行情形、提升學生體適能之成果、規律運動人口之比率、中小學體育促進會之設置與輔導情形。
(5)興辦地方學校體育之特色及成果(百分之三十):其內容包含學校體育教學研究、活動競賽之參與及辦理、中小學體育訪視之辦理、運動設施之經營、學校體育資訊之提供等。
2.績優學校獎
(1)大專校院組
推展學校體育教學與研究、活動與競賽、行政與服務等,有卓越貢獻;其指標及權重如下:
教學與研究(百分之三十五):其內容包含體育課程、體育教學、體育師資及體育研究等。
活動與競賽(百分之三十五):其內容包含活動與競賽之辦理、活動與競賽之參與及運動代表隊與社團等。
行政與服務(百分之三十):其內容包含行政組織、體育經費、場地設施經營管理及教師校內外服務等。
(2)中小學組
推展學校體育教學與研究、體育活動舉辦及參與、行政運作與場地管理等,有卓越貢獻,經初選推薦者,其指標及權重如下:
體育教學與研究(百分之三十五)
a. 體育課程與教學:其內容包含體育教學正常化實施情形、教師教學效能、教學計畫與進度符合情形、九年一貫課程規劃與實施情形、適應體育教學執行情形、體育成績考察及評分方法訂定及執行情形等。
b. 體育師資:其內容包含合格體育教師擔任體育課情形等。
c. 研究進修:其內容包含體育教學研究會運作情形、參加校內外教學研習會及觀摩會等。
體育活動舉辦及參與(百分之三十五)
a. 體育活動之舉辦:其內容包含每學年舉辦全校運動會、每學年舉辦各類運動競賽(至少三次)舉辦體育育樂營、體適能活動執行情形(每年一次)、游泳教學及活動辦理情形、晨間或課間健身運動執行情形(每週至少三次)、舉辦校際及社區體育活動、全校教職員工體育活動參與之情形等。
b. 體育活動之參與:其內容包含每學年參加校外運動競賽或聯賽等。
c. 運動代表隊及社團:其內容包含運動社團成立及執行情形、運動代表隊組訓情形及參加校外運動競賽成效等。
行政運作及場地管理(百分之三十)
a. 行政組織:其內容包含全年度體育實施計畫訂定及執行情形、體育委員會運作情形、學校運動安全教育實施計劃執行情形、體育相關資料建檔及體育行政電腦化執行等。
b. 體育經費:其內容包含體育經費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等。
c. 場地經營管理:運動場地設施訂有使用管理辦法並指定專人管理、運動場地設施安全維護情形、運動器材購置與更新足敷教學使用、運動場地規劃與使用效益情形、運動場地設施對外開放計畫及實施情形、運動器材室之設置與規劃情形、運動器材保養及維護情形等。
3.績優團體獎
推展學校體育活動、教學及運動競賽,有重大貢獻依法立案之社會團體,包括贊助體育相關活動、培育體育人才發展、興建體育館或運動場所、提供體育活動相關設施或設備等。
(二)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
(1)創新體育課程設計,有傑出表現者。
(2)創新體育教學活動、績效及評量等,有傑出表現者。
(3)開發教材、教案及教具等,有傑出表現者。
(4)體育教學成果發表,有卓越表現者。
2.活動奉獻獎
(1)推展學校體育活動,有傑出貢獻者。
(2)推展學校體育行政業務,有傑出貢獻者。
(3)推展學校運動志工及運動社團等,有具體貢獻者。
(4)贊助體育相關活動或設施,有具體貢獻者。
3.運動教練獎
(1)創新運動訓練方法,對運動成績提升有具體績效者。
(2)培育學校運動員有優良事蹟,足為表率者。
(3)組訓學校運動代表隊有傑出貢獻者。
4.終身成就獎
(1)長期致力推展學校體育有傑出貢獻,足堪典範者。
(2)以退休年長者優先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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