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3日 星期三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釋教師擔任補救教學人員超時授課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中市教小字第1050021536號


  1.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3月21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50018538號函辦理。
  2.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補救教學作業要點」,補教教學實施目的係為確保學生基本學力,主要作為學生學習出現困難且無法從課堂中獲得即時協助時,針對學生學習弱點提供更多教育資源之學習補強措施。
  3. 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規定及教育部101年3月9日臺人(二)字第1010024544號函意旨,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兼課(超時授課)及代課節數,以兼課(超時授課)不超過6節,代課不超過5節,兼課(超時授課)復代課併計不超過9節為原則,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4. 復查教育部97年12月24日台國(四)字第0970254348號函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9月10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079797號函及教育部102年11月19日臺教授國字第1020106846號函意旨,補救教學課程係因專案方案開辦,為避免學校安排師資困難,得不受前揭兼課(超時授課)及代課節數限制。
105000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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