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一百零五年度重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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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教育訓練
(一)各機關應持續辦理教育訓練,將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之重要性、實施作法等相關資訊充分傳達至機關首長、副首長及內部各單位,以利落實執行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各項工作,促進政府良善治理。
(二)各主管機關應主動薦派人員參加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相關課程或內部控制學習圈,以培訓內部控制種子教師,俾擔任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教育訓練之講座。
二、檢討強化內部控制作業
(一)各機關應賡續檢討強化現有內部控制作業。監察院彈劾、糾正(舉)或提出其他調查意見之案件、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臺中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上級與權責機關督導、機關辦理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臺中市政府廉政會報及各機關廉政會報所提相關議題與近期外界關注事項等,涉及內部控制缺失部分,應積極檢討。其中一百年度以後監察院彈劾、糾正(舉)案件及審計處重要審核意見尚未完成檢討(改善)者,優先納入一百零五年度檢討。另為避免內部控制缺失重複發生,前述審計處重要審核意見尚未完成檢討(改善)案件中,經各機關判定存有近三年內發生類同內部控制缺失事項者,應澈底檢討改善。
(二)前款內部控制缺失之判定依行政院訂定之「政府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原則」所附「政府內部控制觀念架構」,及參酌附件一所列舉常見缺失態樣辦理。
(三)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機關檢討強化現有內部控制作業,落實執行內部控制相關工作,並依附表格式(如附件二)彙整本機關(含所屬機關)「一百零五年度檢討強化現有內部控制作業情形表」,配合市議會開議期程填送本府主計處。針對涉及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之內部控制缺失,主管機關應會同所屬釐清權責,並督導所屬積極檢討改善。如內部控制缺失涉及跨局處業務,各主管機關應主動與相關權責機關進行溝通協調;必要時,得提報本府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府內控小組),以釐清權責並儘速檢討改善。
(四)各機關經監察院或審計處提出及其他重大之內部控制缺失案件,主管機關得主動向本府內控小組提報該項內部控制缺失之檢討及策進作為,或由本府內控小組指定並通知主管機關提報。
(五)各機關應建立定期檢討主管法令規定機制,針對外界意見或執行缺失部分並應即時檢討。
(六)倘有新設機關或組織調整,致所轄功能業務有重大調整者,業務移出機關仍應賡續檢討強化現有內部控制作業,以利業務承接機關辦理。
三、設計並維持有效內部控制制度
(一)各機關應於一百零五年六月底前參照行政院訂定之「政府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原則」修訂內部控制制度。倘有新設機關或組織調整者,應於新設機關或組織調整生效起一年內完成制度之設計。
(二)實現施政效能為政府內部控制之首要目標。各機關應建立與施政目標連結之成果導向關鍵績效指標設計內部控制制度,透過風險評估降低可能影響施政目標達成之風險。
(三)各機關應依下列方式辦理風險滾推,彙整風險評估及處理表(如附件三),並據以檢修內部控制制度:
1、各機關應辦理風險辨識,全面發掘可能影響整體與作業層級目標無法達成之內、外在風險因素,完整呈現機關主要業務之風險;依據業務性質分析並擇定適切之風險影響程度及發生可能性,於風險評量後採滾動方式檢討,持續監督原認定可容忍之主要風險項目是否仍維持在可容忍程度。同時,前期針對不可容忍之主要風險項目新增之控制機制,應滾動納入本期現有制度一併檢討及評量其殘餘風險值,以決定是否需再採行其他控制機制因應該等風險,俾據以檢討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以確保制度之有效性。
2、有關施政計畫之先期規劃作業,應評估可能影響計畫推動之風險來源,如民意及利害關係者意見、成本效益、技術可行性或跨機關業務協調等風險,並針對不可容忍之風險採行控制機制。
3、對於涉及人民權利或義務之業務,應評估下列影響機關施政形象或服務品質之風險來源,並針對不可容忍之風險採行控制機制:
(1)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本人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2)未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告處理期間或於所定期間處理終結。
(3)未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主動公開政府資訊。
(4)未依行政院函頒之「政府服務創新精進方案」積極簡化服務流程、書表及縮短辦理時限,或建立申辦、申請案件公開查詢機制。
四、監督內部控制實施情形
(一)各機關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自行評估及內部稽核工作,且原則於工作結束後二個月內完成自行評估結果及內部稽核報告之簽報程序。評估及稽核之期間至少應涵蓋十二個月份,並可自前一年度開始進行跨年度之自行評估及稽核,其前後年度之起訖時間應分別相互銜接。
(二)倘有新設機關或組織調整,致一百零五年年底前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完成未滿十二個月者,得不辦理自行評估及內部稽核工作。
五、督導所屬(含市營事業)檢討改善缺失
主管機關應對所屬機關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訪查。針對審計處臺中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涉及內部控制缺失部分,已檢討完成但尚未完成全面改善、未完成檢討、經各機關判定存有近三年內發生類同內部控制缺失事項者且經審計處追蹤查核結果列為仍待繼續改善並研提審核意見等案件,得指定所屬限期改善或至其內部控制專案小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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