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6日 星期二
2015年10月2日 星期五
有關屆齡退休國小教師得否報名參加各國中小閩南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甄試案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9月1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40093585號函辦理。
- 查「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具備有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家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或教育部閩南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即具有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人員之聘任資格。同辦法第5條規定,各校聘任教學支援人員,應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合先敘明。
- 依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略以:「教職員任職五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1、年滿六十五歲者。」惟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並非編制內教職員,且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並未明定應聘人員年齡之限制。
- 依據本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第17條規定:「學校聘任退休教師擔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須以學校特殊科目、師資缺少及特殊情況之聘用為限。聘期一週以上者應報本局核備,每學年以二個月為限。」爰本案屆退教師得否報名各國中小閩南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甄試事宜,仍應考量學生受教權和學校課務需求依上開規定本權責妥處。
2015年9月10日 星期四
中小學辦理教學輔導教師作業規定
中小學辦理教學輔導教師作業規定
依據教育部99年10月22日 台國四字第0990177563號函公告
一、依據「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第5點第6款第2目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申請辦理教學輔導教師計畫之學校,其教學輔導教師之儲備,應經推薦、儲訓、認證等程序,合格人員由縣市政府/中部辦公室發給證書造冊候聘;各校申辦教學輔導教師輔導計畫時,應由學校依據實際需求,提出計畫及申請表,經縣市政府/中部辦公室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市政府/中部辦公室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再依計畫執行之。
2015年7月31日 星期五
公共政策網路提議試辦實施要點
公共政策網路提議試辦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院授發資字第1041500911號函訂定
一、
為試辦網路提議機制,提供我國國民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以下簡稱參與平臺)就我國公共政策提供創意見解或政策建言,並透過附議過程,形成共識,協力擴大施政量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參與平臺管理機關:指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權責機關:指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
三、
網路提議機制包含提議者認證、提議、檢核、附議及回應等五項程序。
2015年7月21日 星期二
臺中市國際學校獎試辦計畫
臺中市國際學校獎試辦計畫
104年7月13日
壹、 依據
:
一、 教育部2011年中小學國際教育白皮書:扎根培育21世紀國際化人才
二、 市長政見(編號:10-04)。
貳、
緣起
全球化浪潮不僅使全球各國的關係更緊密,也更具競爭性。因此,如何培育下一代跨國與跨文化能力成為因應全球化挑戰的課題,而國際教育則被視為與國際接軌及培育跨國與跨文化知能的重要途徑。
教育部於2011年公佈「中小學國際教育白皮書」並啟動為期十年的國際教育,其目標係為培養中小學親、師、生具備國際視野知能及合作能力,培養具有全球力的未來公民。英國文化協會也擴大辦理「教室連結」計畫,與教育部及臺灣11縣市教育局合作推動「教室連結網路社群」(Connecting Classrooms
Online Community)專案計畫,邀請縣市中小學共同參與國際學校合作計畫,並以英國文化協會特別為該專案計畫架設之Schools Online網站為平台,協助學校建立國際合作夥伴學校。
本局與英國文化協會合作推動「國際學校獎 (International School Award, ISA)」認證計畫,提供一套健全的獎勵與認證機制,整合國際教育資源,輔導學校全面推動國際教育,並體現在課程融入、國際交流、教師專業成長以及學校國際化等面向。
2015年7月15日 星期三
教育部補助辦理國際學術教育交流活動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教育部補助辦理國際學術教育交流活動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學校、學術研究機構或團體辦理國際學術教育交流活動,以增進彼此交流與互動、提升我國國際形象及能見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國內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
(二)經核准設立之國內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三)本部所屬駐外教育機構或其薦送之海外學人團體、學術機構或留學生團體。
三、補助項目:
(一)於國內辦理之國際學術研討會、研習營或學術講座。
(二)赴海外舉辦之教育展、辦理招生宣導活動或校際間國際學術研討會。
(三)其他依本部政策所認定之國際學術教育交流活動。
前項第一款所定國際學術研討會、研習營或學術講座,其參與國家應有三國以上(包括地主國,不包括大陸、港、澳等地區),且與會外籍講員人數應占會議所邀請全部講員人數四分之一以上。
第一項所定補助項目屬藝文、音樂展演、參加國際節日及國際技藝能比賽等活動者,不予補助。
2015年7月12日 星期日
臺中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要點
臺中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府授人企字第1040151897號函訂定
一、臺中市政府為健全校園專業輔導制度,建構輔導人力運作機制,推動並落實三級輔導體制,協助提升學校輔導團隊專業知能及成效,以維護與促進學生之身心健全發展,特依學生輔導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設臺中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提供學生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
(二)支援學校輔導嚴重適應困難及行為偏差之學生。
(三)支援學校嚴重個案之轉介及轉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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