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8日 星期三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午餐及營養教育工作輔導考核要點修正
                  中華民國100218日中市教體字第1000006097號函下達
                       中華民國100414日中市教體字第100002050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2513日中市教體字第1020031499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402日中市教體字第1040023738號函修正            
ㄧ、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午餐及營養教育工作輔導考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考核目標:
()輔導改進供應學生午餐品質及營養教育實施方法。
()發現工作缺點及時指導改正,並協助解決工作之困難。
()考核辦理營養教育及供應午餐工作之成果。

2015年4月2日 星期四

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100331日府授教小字第1000054512號函頒
                   中華民國1011019日中市教小字第1010075388號函修訂,並溯自中華民國1018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40330日中市教小字第1040021356號函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臺中市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成績評量,特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學校學生定期評量紙筆測驗次數每學期以二次為原則,各校得視需要自行增加,惟每學期至多三次,且不得舉辦全年級排名之學業競試。
三、學習領域評量之成績計算方式,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之成績占學期成績之百分比,由學校訂定
之。
(二)彈性學習時數與學習領域相關者,得併入學習領域評量。
(三)學生成績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於開學前提經各學
習領域課程小組審查通過後實施,並於學期初以口頭或書面通知
        等方式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四)學習領域之學期總平均成績及學生畢業總成績之計算方式,由
學校訂定之。

國民中小學中途班實施計畫

國民中小學中途班實施計畫
一、中途班:
(一)中輟生復學經追蹤輔導返校而無法適應原就學環境,經學校復學輔導就讀小組通過,並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得安排就讀中途班,以協助回歸原班就讀。
(二)本計畫中途班包含資源式中途班及合作式中途班。
二、資源式中途班: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遴選有熱誠有意願之國中小學校,分區設置資源式中途班(鄰近學區教學資源共享),提供中輟生適性課程及輔導措施,辦理方式如下:申請開班人數每班至少8人為原則(跨區),應檢附中輟生名冊人數。惟開班人數不足時,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考量資源整合,若有需求可轉向鄰近合作式中途班及慈輝班就讀(資源式中途班不提供住宿,現有住宿學生畢業後即停辦)。
三、合作式中途班: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結合轄區內已立案及經法人登記之
民間團體或企業資源,由民間團體提供適宜場所,提供中輟生專業輔導資源及中介措施,學校教師提供適性課程(部分提供住宿),每班以8~15人為限。

國民中小學慈輝班實施計畫

國民中小學慈輝班實施計畫
一、本計畫以結合社會資源,協助返校學生,增進身心健康,輔導其正常發展,並對中途輟學返校學生施以適性教育及技藝訓練,以改善並適應生活環境為目的。
二、就讀資格:
(一)輔導對象為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因家庭遭遇變故而中途輟學,經追蹤輔導返校而無法適應就學環境,或因家庭功能不彰,以及因列為中低、低收入戶而有中輟之虞,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接受輔導就讀者。
(二)家庭功能不彰與遭逢變故定義如下:
    1.符合高風險家庭學生。
    2.雙親亡故之依親學生。
    3.單親家庭學生。

中輟生輔導替代役男服勤須知

中輟生輔導替代役男服勤須知
一、目的
為有效執行中輟生之復學輔導工作,藉由中輟輔導替代役男之投入,適時提供支援與協助,以有效協助與輔導中輟生復學,降低中輟人數。
二、資格
國內具有國中教師證及畢業於大學(心理、社工、社會、教育、輔導、諮商、兒童福利等相關科系)之役男。
三、服勤處所
(一)中心學校:由各地方政府依據縣市中輟生分佈狀況或區域特性規劃中輟役男中心學校,目前全國約有130個中心學校。
(二)彈性服勤處所:各中心學校均已規劃其彈性服勤處所應支援國中、小或區域,地方政府將依各校中輟生現況,彈性調整分配役男責任區域。【註:役男分派係以中心學校為依據,惟將由地方政府視實際情況調度役男支援勤務,即實際服勤學校為彈性服勤處所規劃學校】
(三)住宿地點:役男支援各校勤務完畢仍應返回中心學校所指定住宿場所備勤,若因路程因素無法當日返回中心學校,彈性服勤處所學校應負責中輟輔導役男之住宿事宜。
(四)交通費:役男外出協尋追蹤應核實按月撥付交通補助費。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作原則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作原則
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國民教育階段中途輟學學生(以下簡稱中輟生),並結合社會資源,提供中輟復學學生適性教育,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中央機關及政府核准立案之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三、補助原則:
(一)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以部分補助或指定項目補助為原則,並依直轄市、縣()政府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其最高補助比率上限,第一級為百分之四十,第二級為百分之八十,第三級至第五級為百分之九十;本署得視預算編列情形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二)對民間團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且每年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原則。
(三)各項工作經費編列標準請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理。

2015年4月1日 星期三

臺中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系統管理計畫

臺中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系統管理計畫

壹、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第2條。
二、強迫入學條例第7條、第15條。
三、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貳、計畫概述
臺中市學生學籍系統之對象包含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一至六年級學生,整合本市國民小學各校SFS3學務系統學籍資料,同時透過民政局提供之檔案傳輸內容〈包含個人戶籍資料、姓名更改記錄、遷徙記錄及年度適齡學童完整名冊〉,以有效掌握本市學生之就學狀況、學籍管理。本計畫所指學生個人資料範圍包括:學籍資料、個人戶籍資料及其它因業務辦理所建立之學生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