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及相關法令規定,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避免學校於教育及工作過程中發生職業災害,以保障學校工作者與其他人員安全及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工作者:指學校所聘僱之勞工及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者。
(二)
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之學校教職員工,及與學校存有提供勞務獲取報酬之工作事實及勞動契約之助理等;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另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規定辦理。
(三)
受指揮監督從事勞動者︰指與學校無僱傭關係或勞務契約,受指揮或監督而從事勞動之人員。
(四)
雇主︰指校長或學校經營負責人。
(五)
工作場所負責人︰指雇主或代表雇主從事管理、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如學校單位主管、系所主任或教職員等。
(六)
勞動場所:指校內勞工履行勞務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或實際從事勞動場所。
(七)
工作場所:指勞動場所中,接受校長或代理校長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八)
作業場所:指工作場所中,從事特定工作之學校場所。
(九)
學生:指學校內除工作者以外之接受學校教育者,包括學生及以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等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及範疇之兼任助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