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本府財政局案陳貴局105年5月4日中市警刑字第10500 33100號函辦理。
- 按「拾得物易於腐壞或其保管需費過鉅者,招領人、警察 或自治機關得為拍賣或逕以市價變賣之,保管其價金。」 及「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 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 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 應公告之。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 者,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分別為民法第806條及第807條規定,合先敘明。
- 各機關受理之拾得物,其物或賣得之價金依上開規定歸屬 本市所有後,由各機關本權責依規處理,除法規另有規定 者外,依下列方式處理:
- 拾獲現金,依會計程序辦理解繳市庫。
- 經評估可供公務使用者,請依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 條例及物品管理手冊等規定辦理財產或物品性質登帳管 理。(動產增加單之取得來源請選-「其他」,並於備 註欄載明依民法第807條規定歸屬本市所有之拾得物)。
- 經評估無法供公務使用之拾得物,請列冊控管,除有不 能或不宜變賣之情形,應交由有關機關處理者外(如菸 酒、藥品或醫療器材等),其餘請依「臺中市政府所屬機 關學校經管已報廢市有財產處理原則」所訂之處理方式 辦理,如有所得價款應解繳市庫。
- 拾得物如為手機、電腦及其他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之物品 者,由各處理機關採銷毀方式處理,不得提供公用或予 以變賣。
- 各機關因執行業務需要,倘評估有自行訂定相關執行細節 之必要,得另訂相關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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