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92 年12 月01 日臺軍字第0920168279 號
100 年2 月17 日臺軍(二)字第1000022929C 號修正
103 年1 月16 月臺教學(五)字第1030006876A 號修正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督導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幼兒園儘速掌握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以下簡稱校安通報事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性別平等教
育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家庭暴力防治法、教育基本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傳染病防治法、災害防救法等規定進行通報,以彙整、分析各
級學校及幼兒園校園安全與災害通報事件,並提供必要協助,以減少危害安全事件發生,
有效維護校園及學生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各級學校及幼兒園。
三、校安通報事件之類別區分如下:
(一)意外事件。
(二)安全維護事件。
(三)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
(四)管教衝突事件。
(五)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
(六)天然災害事件。
(七)疾病事件。
(八)其他事件。
四、校安通報事件依屬性區分緊急事件、法定通報事件、一般校安事件:
(一)緊急事件:
1、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師生有死亡或死亡之虞,或二人以上重傷、中毒、失蹤、受到人
身侵害等,且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立即協處之事件。
2、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情況緊迫,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各級學校自行
宣布停課者。
3、逾越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處理能力及範圍,亟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處之事件。
4、媒體關注之負面事件。
(二)法定通報事件,依輕重程度區分甲級、乙級、丙級:
1、甲級事件:依法應通報主管機關且嚴重影響學生身心發展之確定事件。
2、乙級事件:依法應通報主管機關且嚴重影響學生身心發展之疑似事件,或非屬甲級
之其他確定事件。
3、丙級事件:依法應通報主管機關之其他疑似事件。
(三)一般校安事件:非屬緊急事件、法定通報事件,且宜報主管機關知悉之校安通報事件。
校安通報事件類別、名稱、屬性及等級一覽表,由本部邀請各級學校及學者專家代
表審議後公告之。
五、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所屬校長、園長、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職員、學生(包括短期
進修未具學籍人員)、幼兒、工友或替代役役男等發生前點所定事件時,均應通報本部。
校安通報事件應透過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網站(以下簡稱校安通報網)實施
通報;並依本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無法以網路通報時,改以紙本方式傳真至本部校安中心及上一級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並應於七日內補行網路通報作業。
同一事件涉及多項類別者,歸入最主要類別;涉及多所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者,各級
學校及幼兒園應各自進行通報工作。
校安通報網操作手冊由本部公告之。
六、校安通報事件之通報時限:
(一)緊急事件:應於知悉後,立即應變及處理,即時以電話、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
通報上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於二小時內於校安通報網通報。
(二)法定通報: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甲級、乙級事件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丙級事件至遲不得逾七十二小時;法有明定者,依各該法規定通報。
(三)一般校安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七日。
七、為預防校安事件發生及減少損害,本部應運用網路公告或電話簡訊,傳送有關校園安全
維護訊息;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應依本部通知,對校安事件妥為因
應。
八、學校及幼兒園之人員知悉所屬學校及幼兒園發生校安通報事件,應以口頭或書面告知學
校及幼兒園受理(權責)單位,或逕行於法定時間內向主管機關通報;各級學校及幼兒園
受理(權責)單位獲知後,應依相關規定啟動必要處理機制,並於時限內完成法定通報及
校安通報網通報。
前項書面告知參考格式如附件。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應指定專人為校安通報事件作業窗口。
第一項所列相關人員,對知悉之校安通報事件資料應負保密責任;通報人因通報致
人身安全受威脅時,所屬學校或幼兒園及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協助處理。
九、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應將各類校安事件處理單位聯絡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件信箱及告
知單轉知所屬校長、園長、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職員、學生(包括短期進修未具
學籍人員)、幼兒、工友或替代役役男等周知,以利校安事件之通報。
十、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日應指定專人處理轄屬單位、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校安通報網之
通報狀況,俾利即時協處。查有錯報、漏報、遲報時,應要求即時更正或補正。
十一、本部每年應指派專人或委請專家學者進行前一年校安通報事件資料分析,公布統計數
據及結果,並研擬減少校安事件之具體措施及建議。
十二、外國僑民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本部各館所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通報作業。
十三、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每年應檢討校安事件通報優劣之情形,並
依相關規定辦理獎懲。
人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檢討議處:
(一)隱匿、延誤緊急事件之通報,致生嚴重後果。
(二)法定通報事件未依規定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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