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5日 星期五

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藝術教育活動要點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藝術教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編列專款,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藝術教育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項目:
(一)   藝術人文教學及展演活動。
(二)   參加本部主辦之全國藝術人文競賽。
(三)   推動校園美感教育環境所需之設施及設備。
(四)   藝術才能班教學設施、設備之更新、修繕或增設(購)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應負擔之外聘教師鐘點費。
(五)   其他辦理藝術教育相關之活動。

三、補助原則:
(一)學校每年度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以一次為原則。
(二)本要點之補助,以藝術教育政策推動重點為優先。
四、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申請學校舉辦同性質藝術教育活動已獲本部或國教署補助。
(二)活動性質與藝術教育無關。
(三)曾辦理藝術教育活動,績效不佳或未依規定期限核銷經費。
(四)屬學校例行性活動(例如畢業展、校慶展演等)、年會或聚會性活動。      
五、申請補助及審查程序:
   (一)申請:學校應於國教署規定期限內,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並檢附計畫書及相文件資料,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由其核轉國教署審查;本部主管之學校,逕向國教署申請。
(二)審查:
1、必要時,由國教署聘請學者專家審查,並得請申請學校到場說明。
2、審查項目包括教育意義、政策配合度、辦理規模、經費編列合理性、預期效益、過去執行績效。
3、審查結果有請申請學校修正計畫書之必要者,應通知學校限期修正。
4、審查結果經核定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由國教署轉請直轄市、縣(市)政府通知申請學校;本部主管之學校,由國教署逕行通知申請學校。
六、依本要點規定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學校之金額,依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編列相對配合款。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學校收受第五點第二款第四目通知後,直轄市、縣(市) 政府主管之學校,應掣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國教署請領補助款;本部主管之學校,應掣據逕向國教署請領補助款。
(二)  受補助學校應依計畫書所定期限,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辦理活動;活動結束後,原始憑證應留存學校備查。
(三) 受補助學校應於計畫書所定活動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辦     理結報,檢送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國教署備查;本部主管之學校,逕報國教署備查。
(四)計畫經費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者,其結餘款應按本部補助比率繳回,並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成效考核:
(一) 學校辦理藝術教育活動期間,國教署得視實際需要進行訪視;學校應提供各項資料,以瞭解實施成效。

(二) 國教署得視學校計畫書之執行成效,作為下次經費補助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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