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英文版教師證明書及教師資格認可
證明英譯文件申請作業要點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利取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者,因於國外機構任教需要,申請英文版教師證明書及當地國政府權責機構規定須提供本部出具教師資格認可證明英譯文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英文版教師證明書:取得本部發給有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且仍在有效期間者。
(二)教師資格認可證明英譯文件:取得本部發給有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英文版教師證明書,且無經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通報之情形。
三、申請英文版教師證明書,作業程序依流程圖(如附件一)所示辦理,應備證件如下:
(一)申請書一份(如附件二)。
(二)檢核表一份(如附件三)。
(三)最近一年內正面半身彩色一吋相片三張(二張浮貼、一張實貼)。
(四)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實貼於申請書)。
(五)中華民國護照影印本一份(實貼於申請書)。
(六)中文版教師證書影本。
(七)八十二年八月一日以前取得教師證書者,應檢附自取得教師證書翌日至申請日前之服務證明文件正本;其為影本者,應經服務學校人事室查驗無誤後,於影本上加蓋與正本核符章。
申請二張以上不同師資類科之英文版教師證明書,應依申請件數繳交規定之相片張數。
四、申請教師資格認可證明英譯文件,作業程序依流程圖(如附件四)所示辦理,應備證件如下:
(一)申請書一份(同附件二)。
(二)檢核表一份(同附件三)。
(三)英文版教師證明書影本。
(四)中華民國護照影印本一份。
(五)中文版教師證書影本。
(六)依當地國政府權責機構相關規定,須由本部出具教師資格認可證明英譯文件之公告或證明。
(七)八十二年八月一日以前取得教師證書者,應檢附自取得教師證書翌日至申請日前之服務證明文件正本;其為影本者,應經服務學校人事室查驗無誤後,於影本上加蓋與正本核符章。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九)最後任職機關出具證明申請人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情形。
依前項規定申請二張以上不同師資類科之教師資格認可證明英譯文件,除第三款英文版教師證明書影本及第五款中文版教師證書影本,應依申請師資類科別確實繳交外,其餘應備證件提供一份即可。
五、委託他人申請英文版教師證明書(教師資格認可證明英譯文件)者,應由受託人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及委託書(如附件五)申請。
六、申請英文版教師證明書者,應備齊相關申請資料,經服務學校(包括專、兼任及代理代課之學校)以書面向本部指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作業工作小組」承辦學校(以下簡稱承辦單位)申請,由承辦單位辦理初審。但非現職教師者,得逕行向承辦單位申請。
前項申請案經初審通過後,由本部辦理複審;複審通過者,由本部發給證明書一份。
申請教師資格認可證明英譯文件者,應備齊相關資料,以書面向本部申請;本部審查通過者,由本部發給證明文件一式二份。
七、審查方式及期程:
(一)英文版教師證明書:
1、承辦單位初審期間以十四個工作日為原則。
2、本部複審期間以七個至十四個工作日為原則。
(二)教師資格認可證明英譯文件:本部審查期間以十個至十五個工作日為原則。但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向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求協助查核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期間,不包括補件日數,且得視實際收件數量之需要延長之,承辦單位或本部並應通知申請人。
八、承辦單位或本部審查時,認有疑義或資料缺漏而得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補件;申請人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補件資料(如有相關說明,得一併提出)送達通知單位或本部(以郵戳為憑);屆期未補件或補件不完全者,不予發給英文版教師證明書(教師資格認可證明英譯文件)。
承辦單位或本部,得視實務審查之需要,通知申請人檢送原繳交文件之正本供查驗,查驗後隨文寄還;未提供者不予發給英文版教師證明書(教師資格認可證明英譯文件)。
九、通過審查者,本部依申請人指定之國內寄送地址,送達英文版教師證明書(教師資格認可證明英譯文件)。居住國外者,應指定居住國內之代收人收件。
十、申請人提供之資料有虛偽不實者,除不予發給英文版教師證明書(教師資格認可證明英譯文件)外,並依相關法規規定處理;已發給者,本部應通知其限期繳回,屆期未繳回者,由本部辦理註銷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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