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103年度奬勵本土語言認證考試績優教育人員實施計畫
一、依據:
教育部102年10月11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079543C 號令修訂「提升國
民中小學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
二、目的:
為鼓勵本市教師參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提升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針
對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教育人員予以獎勵,特訂定本計畫。
三、獎勵對象:
本計畫所指教育人員為本市所轄公立高中以下學校(含公立幼兒園)之現
職校長、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
四、奬勵標準如下:
(一)通過教育部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之教育人員
1.通過基礎級、初級者,嘉獎一次。
2.通過中級、中高級者,嘉獎二次。
3.通過高級、專業級者,記功一次。
(二)通過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之教育人員
1.通過初級者,嘉獎一次。
2.通過中級者,嘉獎二次。
3.通過中高級者,記功一次。
(三)通過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之教育人員
通過認證考試者,記功一次。
五、獎勵申請及程序:
(一)符合本計畫第三點規定之教育人員,得檢附當年度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
格證書影本,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
(二)本計畫生效實施前,已取得語言認證考試合格者,得檢附原年度語言能
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
(三)服務機關審核通過後,依據本計畫第四點由服務機關本權責辦理敘獎。
六、同一級別之獎勵,以一次敘獎為限。
七、本計畫簽奉局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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