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重大兒童及少年虐待事件防治作業注意事項
102年10月22日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本市兒童及少年保護服務,預防本市兒童及少年重大虐待事件發生,並檢視本府兒童及少年保護相關體制缺失,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指重大兒童及少年虐待事件(以下簡稱重大兒少虐待事件),係指本市兒童或少年遭受父母、監護人、照顧者、師長等虐待或疏忽照顧,致嚴重身心傷害或死亡。
三、本府應定期召開重大兒童及少年虐待事件預防及檢討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
(一)本會議應由副市長擔任主席,副市長因故不克出席,得由本府秘書長或本府社會局局長擔任主席,秘書長或社會局局長不克出席應指定代理人擔任主席。
(二)本會議召開本府教育局、警察局、衛生局、民政局、勞工局、社會局及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家防中心)等與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相關之局處首長應出席,機關首長不克出席應指定代理人出席。
(三)本會議應每四個月定期召開,每年至少三次以上,期間遇重大兒少虐待事件應即召開會議,得併計會議次數。
(四)重大兒少虐待事件有關之機關(社會局、警察局、教育局、衛生局、勞工局等),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提出事件調查報告,於會議召開前五日送達本府社會局。
(五)重大兒少虐待事件涉及民間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或專業人員者,應邀請出(列)席。
(六)本會議應依案件屬性與內容,邀請社政、醫療、法律、教育、心理等專家學者三至五名出席,提供本小組諮詢或給予指導意見。
四、啟動重大兒少虐待事件處理程序
(一)本府社會局或家防中心,接獲通報後應立即會同警察機關、衛政機關啟動保護及救援措施,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於受理案件後上班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二)重大兒少虐待事件涉及外縣市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提供必要保護或其他安全作為。
(三)本府社會局應設置發言人,針對案件處理程序、依法應辦事項、兒童及少年安全維護措施等統一回應,且應謹守個案權益與保密原則。
(四) 查有兒童及少年遭受虐待、疏忽及遺棄等不法情事者,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裁處,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犯罪者應移送法辦。
五、本府社會局應於會議結束後三個工作日,將會議紀錄及相關建議事項呈核,並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與期限函報備查。
六、本會議決議與交付事項,應由本府相關兒童及少年保護權責機關辦理,並由本府社會局列管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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