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預防熱危害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府授人考字第1020213767號函訂定
一、為因應全球氣候暖化日益嚴重,高溫發生頻率日益增加,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應依本原則對員工採取相關防護措施。
二、各機關應關注員工工作場所,預防人員產生熱疾病(如熱中暑、熱衰竭、熱痙攣及熱暈厥等):
(一)對於室內環境,應注意室溫及通風等情形。
(二) 對於戶外工作者:
1、依工作性質,提供必要之熱防護用品。
2、提供飲水或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飲料及必需藥品。
(三)辦理熱防護及熱疾病急救相關知識宣導。
三、高溫日工作之防護:
(一)室內工作者,應儘量避免外出。
(二)戶外工作者:
1、穿戴熱防護用具。
2、成立工作照應圈:依工作性質由工作者2至5人組成工作照應圈,工作時互相照應、支援。
3、工作地點實測溫度達攝氏40度以上時,除現場具醫療人員監護下得繼續作業外,應停止戶外作業,俟溫度低於40度時,再恢復作業。
(三)其他得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之高氣溫勞工熱危害預防指引(如附件)為必要之防護。
四、各機關應建立員工發生熱疾病時之緊急救助及送醫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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