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3日 星期四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復學就讀輔導及成績評量實施要點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復學
就讀輔導及成績評量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0518府授教中字第1000090926號函頒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加強追蹤輔導國民教育階段中途輟學學生復學,協助其快速適應學校活,順利完成國民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國民中小學中輟學學生(以下簡稱中輟生)。
三、中輟生復學就讀原則如下:
(一)學校對申請復學之中輟學生得拒絕,並應積極協助辦理復學相關程序。
(二)中輟生辦理復學,應由學校編入相當之年級就讀。中輟時間未達一年者,以返回原班就讀為原則;一年以上者,銜接原中輟年級;年齡已逾十五歲者,得輔導其就讀補習學校
(三)學校輔導室得針對中輟復學個案基於輔導需求,邀集家長、導師、教務處、訓導處,訂定個別化教育方案。
四、中輟生成績之處理:
(一)中輟生復學後,如其中輟期部分課業成績無法連貫計算時,由任課教師按領域(學科以補考或甄試等多元評量方式,評定其成績。
(二)中輟生復學後,其成績依現成績評量相關規定辦理。但學校得針對特殊個案另訂補充規定辦理。
(三)中輟生復學後修業期滿,能否畢業,依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臺中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辦理。
五、學校輔導中輟生復學之方式如下:
(一)學生完成復學手續後,至學輔導室報到,輔導室應指定專人協助學生適復學生活,並依據個案情形進行一日至一星期之復學輔導課程。
(二)國中附設補校班級學生數未過三十名時,得提供中輟復學學生暫讀,但每班以不超過三名為原則。
(三)學生暫讀時間之長短,學生個別生活學習評量表現決定之。
六、學校輔導中輟生復學之分工如下:
(一)輔導室應協助個案心輔導、學校適應及親師生溝通;教師及學務處無法處理之案,應由輔導室安排諮商輔導及生涯、生活、學習輔導等課程活動。
(二)學務處應輔導個服裝儀容、生活常規、外顯性行為。
(三)教務處應協助個案班級就讀成績處理、學習適應及補救教學。
(四)導師於復學輔導期間,每日與個案會談,並輔導其適應學校及班級生活。
(五)任課教師應協助個案課程學,並協助辦理領域(學科)之成績評量,提供學生成績資料。
(六)認輔教師應與個案晤談,至進行二星期,每星期至少三次,以協助個案適應學校生活。
七、年齡未滿十五歲之國民學中輟生暫讀補校規定如下:
(一)申請對象:就讀之學校已設國中附設補校之國民中學中輟生。
(二)申請流程:由家長及學生提申請暫讀補校,經輔導室及導師查核認可後,填寫讀補校轉介單,並提中輟生復學暫讀補校輔導會議討論。
(三)學籍歸屬:暫讀補校學生,學籍仍設原校原班。



(四)個案輔導:暫讀補校學生應入個案輔導,由原班導師、輔導老師、學務人員及補校主任、導師共同負責輔導。
(五)暫讀補校學生成績評量方式如下:
1.以回原班參加定期考試為原則,但情形特殊者,得以補校考試成績認定。
2.藝術與人文領域成績以作品為考核依據,但情形特殊者,得提請中輟學生復學暫讀補校輔導會議認定。
(六)暫讀補校學生以暫讀二個月原則,但情形特殊者,應召開中輟生復學暫讀補校輔導會議評估。 前項中輟生復學暫讀補校輔導議,由該校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輔導主任、導師、輔導老、補校主任、補校導師組成之;召開會議時,由校長擔任主席。
八、中輟學生復學就讀輔導流程如附件。
九、協助中輟生復學之人員,依下列規定予以敘獎:
(一)輔導中輟生復學三個月上,且成效良好,有具體紀錄可查者,導師、認輔教師、政及替代役人員各嘉獎一次。
(二)輔導中輟學生復學且順畢業或結業,且成效良好,有具體紀錄可查者,導師、認教師、行政及替代役人員各嘉獎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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