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3日 星期四

臺中市加強原住民國民教育辦法


臺中市加強原住民國民教育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臺中市政府八九府行法字第一八三一0二號令發布全文十三條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臺中市政府九一府法規字第0九一0一三六七九三一號令修正全文十二條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展原住民國民教育,提高原住民國民教育水準,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以本府教育處為執行單位。
第三條  本府應指派督學,視導原住民學生教學輔導相關業務,每學年至少二次。
第四條  國民中、小學教師輔導原住民學生,其成效優良者,由學校報本府給予敘獎或獎狀鼓勵。
第五條  為鼓勵國民中、小學教師從事原住民教學研究創新,本府應補助教學研究觀摩經費,其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第六條  國民中、小學原住民學生團體保險費,由本府全額補助。
第七條  國民中、小學原住民學生,其教科書由本府免費供應。
第八條  國民中、小學原住民學生文具費,由本府編列預算補助之。
第九條  原住民國民教育,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原住民傳統文化與藝術之相關活動。
二、親職教育、生活輔導及學習輔導。
第十條  本府得指定原住民學生比率最高之一至二所學校設立原住民民族教育資源中心,充實設備,發揮示範功能,並提供原住民教育研究及諮詢服務。
第十一條  本府對於原住民民族教育資源中心,得專款補助辦理充實設備、教學、研究、諮詢服務或維護修繕等事項。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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