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公立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
補充規定
103年11月14日中市教小字第1030096184號函訂定
106年03月20日府授教學字第1060058272號函修正
第2、11、12點
一、本規定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
臺中市公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學校課程規劃應本多元活潑之原則,提供以生活照顧及學校作業輔導為主之多元服務,以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婚育及使父母安心就業。但不得實施超越學校教學進度之領域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