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弱勢學生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臺國(二)字第0970255767C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國(二)字第0980208490C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七日 臺國(三)字第0990156660C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國(二)字第0990213839C 號令修正第3點、第5點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日 臺國(二)字第1010008472C 號令修正第 5點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廿三日 臺國(一)字第1010203355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5點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105749B號令修正第三點、第五點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臺教國署國字第1030037355B號令修正第五點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40050893B號令修正第一點、第三點、第五點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40154857B號令修正第一點、第三點、第五點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50149357B號令修正全文5點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40050893B號令修正第一點、第三點、第五點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40154857B號令修正第一點、第三點、第五點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50149357B號令修正全文5點
一、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五歲幼兒免學費就學補助(以下簡稱免學費就學補助)相關配套措施、教育優先區計畫、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協助國民中小學急困學生計畫、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推動夏日樂學計畫整合式學習方案、城鄉共學夥伴學校締結計畫及教學訪問教師計畫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
扶助五歲以上弱勢家庭幼兒接受優質之學前教育,使其獲得良好之發展。
(二) 鼓勵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婦女婚育及使父母安心就業。
(三)
有效解決地區性教育問題,平衡城鄉教育差距。
(四) 落實國民教育法第五條規定,協助社會福利機制無法照顧之在學學童,發揚教育人文精神;避免在學學童因家庭經濟突發困境而失學,適時給予經濟上之支持,使其順利就學,以達成教育機會均等目標。
(五) 提升偏鄉地區學生學習興趣,降低城鄉差距造成之學習落差。
三、補助對象
(一)
免學費就學補助相關配套措施:
1、參與免學費就學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2、參與免學費就學補助之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包括國幼班)。
3、參與免學費就學補助之幼兒。
(二)
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符合下列優先區指標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
1、 原住民學生比率偏高。
2、 低收入戶、隔代教養、單(寄)親家庭、親子年齡差距過大及新住民子女之學生比率偏高。
3、 國中學習弱勢學生比率偏高。
4、 中途輟學率偏高。
5、 離島或偏遠交通不便。
6、 教師流動率及代理教師比率偏高。
(三)
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
1、
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
2、
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經學校召開專案小組會議認定確屬低收入、單親、失親、隔代教養等之經濟弱勢家庭國小學童,且下課後確實無人予以照顧,以致有影響其身心健康與發展之虞者。
(四)
國民中小學學生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學生,因家庭經濟突發困境或社會福利機制無法照顧,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者。
(五)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推動夏日樂學計畫整合式學習方案:偏遠地區及弱勢地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六)
城鄉共學夥伴學校締結計畫:補助締結為夥伴學校之城市及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
(七)
教學訪問教師計畫:補助成功媒合之教學訪問教師原任教學校及受訪學校。
四、實施原則
(一) 弱勢優先:補助弱勢地區學校或學生為優先,並視經費狀況及需要擴大補助。
(二) 公平公正:依公平公正原則,相同條件者應接受相同之補助。
(三) 個別輔導:對於需要個別扶助之學生,應依其需要給予個別之輔導。
(四) 自願原則:對於需要接受課業輔導之弱勢學生,應以自願為原則,尊重家長之意願。但應儘量鼓勵接受輔助。
五、補助內容
(一)
免學費就學補助相關配套措施
1、
補助項目、額度及基準
(1) 增班設園:離島三縣三鄉及原住民族地區,因試辦國民教育幼兒班(以下簡稱國幼班)新設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者,每園(一班)補助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每增一班補助新臺幣七十萬元;依「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規定於室內活動室內增設盥洗室(含廁所),每班得再額外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增設幼兒園(班)後,所轄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總供應量未增加者,調降增設幼兒園(班)補助比率百分之十。其增置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所需經費,以每名教師每年補助新臺幣七十萬元、每名教保員每年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為基準,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納入地方教育基本需求設算,未及納入設算者,由本署以計畫型補助按月數比率核予經費。
(2) 興建幼兒園教室
補助離島三縣三鄉及原住民族地區,因試辦國幼班興建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教室。
補助經本署評估供應不足地區確有需要增班設園,且國民小學教室不足之學校興建幼兒園教室。
(3) 充實及改善教學環境設施設備
補助國幼班充實及改善教學環境設施設備,補助原則及優先順序如下:
A、安全設施設備:例如建築物結構安全鑑定、取得F3類組使用執照、非F3類組使用執照變更為F3類組、消防安全設備、防火設備及防護設施等。
B、環境衛生設施設備:例如廁所、廚房及寢室之設施設備等。
C、環境設施設備改善:例如防漏、照明設備及木質地板等。但不包括環境美化。
D、遊戲設施設備:例如設置幼童專用遊戲設施設備及遊戲設施設備修繕等。
E、教學設施設備:例如教具、圖書及基本資訊設備等。
F、其他:幼兒園所需之其他設施設備。
審核原則:由各公立國幼班依前第三小目之補助原則提報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所屬各園所之計畫書後,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初審。初審時應審酌其核定班級數、招收幼兒人數,審慎評估所提之設施設備規模,及其必要性與合理性,並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勘查後,將通過初審之計畫,依優先性、安全性、必要性排定先後順序並敘明初審意見,檢附計畫書及初審意見一覽表報本署審核。
(4)交通車:補助試辦國幼班之公立幼兒園,購車載送因學區內無公立幼兒園,幼兒需跨區就讀該幼兒園者,每部車以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不補助人事費)為原則,並得視實際情況酌予調整,每園以補助一次及一輛車為限。
(5)交通費:
補助設籍且實際居住之學區內無公立幼兒園,幼兒需跨區就讀者,其上、下學往返車、船交通費。但幼兒園已備有前小目交通車載送者,不予補助。
本項補助金額除船費外,每日上限不得逾新臺幣一百五十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訂定補助規定報本署核支,幼兒園於協助家長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請款時,應檢附搭乘交通工具之證明文件及幼兒設籍證明。
(6)研習:
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研習經費,其支應項目準用本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學前教育工作實施要點之規定。
補助試辦國幼班之公立幼兒園園長(校長)、教師、教保員參加本署、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辦研習之代課費及出差旅費。
(7)巡迴輔導: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因試辦國幼班辦理巡迴輔導業務之相關經費,如聘任巡迴輔導人員經費、出差旅費、意外傷害保險費、輔導業務費、巡迴輔導資訊設備費、交通費等。
(8)行政作業費:補助私立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包括國幼班)辦理補助款發放之行政作業費,每位幼兒每學期之行政作業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元。
(9)視免學費就學補助相關配套措施指定項目之辦理情形,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臨時支援人力;本項經費得與推動學前教保業務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臨時支援人力經費於核定經費總額度不變原則下互為勻支。
(10)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巿及縣(巿)政府補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本署補助比率如附表一。
2、
申請及審查作業
(1)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指定期限內研提計畫及經費概算,送本署審查。
(2)
本署於審查完竣後,應將結果通知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掣據撥款。
3、
經費請撥及核銷
(1)
經費請撥、支用、結餘款及核銷結報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並應於本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送本署備查。
(2)
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4、
成效考核
(1)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積極督導所屬幼兒園辦理本計畫,對辦理績效優良之幼兒園及相關人員,應優予獎勵。
(2) 本署應督導並瞭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實際執行情況,必要時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送計畫辦理之相關資料或進行實地抽訪,發現問題時並應督導改善。
(3)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執行成效將作為往後年度核定補助款之參據,執行成效欠佳者,本署得酌減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下一年度相關補助款額度。
(二)
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
1、 補助項目:依各申請補助學校符合之優先區指標分別補助,補助項目如下列:
(1)
推展親職教育活動。
(2)
補助學校發展教育特色。
(3)
修繕整建離島或偏遠地區師生宿舍。
(4)
充實學校基本教學設備。
(5)
發展原住民教育文化特色及充實設備器材。
(6)
補助交通不便地區學校交通車。
(7)
整修學校社區化之活動場所。
2、
補助基準:
(1)
本計畫之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災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2)
本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另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未足額補助之經費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分擔款因應。補助比率依財力級次劃分,第一、二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限,其餘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九十為限;惟本計畫倘經行政院核准,則財力級次第一、二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九十為限,其餘為全部補助。
3、
申請及審查作業: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對各校辦理該計畫年度說明會,並完成辦理學校指標界定及申請補助項目之調查。
(2) 學校提出申請:符合第三點規定之學校,得視學校需求,依本計畫作業流程及補助項目內涵,申請當年度之補助,並於充分討論後,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
(3)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初審及彙整補助需求:
初審及實地勘查: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本計畫作業流程規定期限內,完成申請補助案之初審,並視需要實地勘查,依各直轄市、縣(市)之地區整體條件,考量各校計畫之急迫性、優先性及妥適性予以審慎查核。
彙整各校需求及申請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查核結果,將各校之計畫需求數彙整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申請計畫,函報本署申請補助。
(4) 本署複審:
本署應完成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計畫之複審、補助需求之彙整,並核定補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本署核定結果轉知各校,依本署複審意見修正計畫及經費概算後儘速辦理,並督導列管各校辦理情形。
(5)
審查原則:
補助項目以能協助弱勢學生學習之方案為原則。
各校申請補助經費,應依本計畫所定指標及補助內容,考量學校實際需求及執行能力,詳擬實施計畫,並依計畫需求編列經費。
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各校教育優先區計畫指標之符合性及補助需求之合理性、有效性;其有指標不符、申請補助項目錯誤或與計畫目標不符者,逕予刪除。
欠缺教育意義或偏重娛樂性活動之計畫,不予補助。
辦理親職教育、發展特色等不得列支指導費。
補助學校發展教育特色及原住民文化特色,應考量計畫之延續性及執行之實際效益。
有編列加班費之必要者,除親職教育辦理個案家庭巡迴輔導外,以不超過該項總經費百分之十為原則。業務費及雜支(包括獎品)以不超過該項總經費百分之五為原則。
4、經費請撥及核銷:
(1) 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2) 本要點之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第一期先撥付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八十,第二期再視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執行狀況撥補不足款項。補助款有結餘者,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5、
成效考核: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研訂實施成果管考計畫,就各項指標與補助項目之執行效益,實施客觀之整體評估及研訂管考辦法,並建立成效管制作業系統,積極督導各校執行各項計畫。
(2)
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教育優先區計畫管考工作計畫,依據辦理校數給予不同補助額度,惟仍應符合本計畫補助基準之相關規定。補助額度如下:
辦理校數一至五十校: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
辦理校數五十一至一百校: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辦理校數一百零一至一百五十校:最高補助新臺幣八萬元。
辦理校數一百五十一至二百校: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辦理校數二百零一校以上: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三)
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
1、補助項目及原則:
(1) 補助項目:
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A、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國民小學及國立師資培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之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以下簡稱弱勢學生)參加課後照顧服務者;補助其參加費用。
B、 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經學校同意,免費對弱勢學生辦理課後照顧服務者;酌予補助其材料費用。
補助辦理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費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國民小學及國立師資培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經各該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就相關規定進行初審通過之學校;補助其辦理所需之費用。
(2) 補助原則:
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參加費用:
A、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計算,並由學校或辦理單位吸納、行政費勻支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自籌,不足經費再依實際所須金額申請本署核定補助。本署之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辦理。
B、特殊地區學校因交通、天候或其他因素不宜利用學校場地辦理者,得協調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利用社區場地提供服務,並由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提出試辦計畫經學校同意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通過後,向本署申請補助。
辦理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費用,講師鐘點費:每小時補助新臺幣四百元,以每週三天、辦理六至八小時為原則。膳食費:每人每日新臺幣六十元(含講師及1名臨時人力、志工)、臨時人力工作費:依據行政院勞動基準法計算編列,每週補助十二小時為原則,補助時數計一百八十小時。材料費:每班每期補助新臺幣一千元。講師勞保、健保及勞退提繳金及臨時人力勞保、健保及勞退提繳金:依據行政院勞委員會「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計算編列。雜支:以本計畫總經費扣除講師及臨時人力勞保、健保及勞退提繳金後之6%至9%編列。
本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本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另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未足額補助之經費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分擔款因應。補助比率依財力級次劃分,第一、二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五為限,其餘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九十為限;惟本計畫倘經行政院核准,則財力級次第一、二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九十五為限,其餘為全部補助。
2、申請及審查作業:
(1)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國民小學及國立師資培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依實際開辦人數申請弱勢學生之經費補助,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及本服務之經費收支概算表,向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2)
辦理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亦得由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分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依補助原則審核通過後,提報本署申請補助。
(3)
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審查申請補助之弱勢學生身分、弱勢學生占參加總人數之比例及本服務辦理時數是否合理,依補助原則審核通過後,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及本服務之經費收支概算表,提報本署申請補助。
(4)
本署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報實際需求及本服務年度經費狀況覈實補助。
(5)
本署於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完成必要行政程序後,公告核定補助結果。
3、經費請撥及核銷:
(1)
補助經費由本署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撥各學校及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符合資格獲補助學生不須繳交,已繳費者由學校辦理退費。
(2)
本署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應妥為管理會計帳冊。
(3)
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經費請撥、支用、結餘款及核銷結報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4、成效考核: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評鑑本服務辦理情形,辦理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
(2)
本署為了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學校與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辦理實況及執行計畫落實情形,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視。
(四)
國民中小學學生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
1、
補助基準及原則:
(1)
補助基準:補助方式依據每生之身分條件,並考量各縣市之收費情況,覈實補助該生所需繳交之費用。另依各直轄市、縣(市)財力級次劃分,給予不同補助:財力級次第一、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五十為限;財力級次第三、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七十為限;財力級次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限。
(2)
補助原則:
經費不重複補助:排除政府政策已補助及私人機構補助或認養之學童。
資源合理運用之教育機會均等原則:包括社會福利機制無法照顧及因應家中經濟突發狀況之學童。
本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地方政府財務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適時予以調整。
2、
申請及審查作業:
(1)
申請方式:
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學生由導師確認過濾,並提報學校彙整,學校尋求教育儲蓄戶、仁愛基金或家長會協助。
學校經費不足時,學校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指定期限內研提計畫及經費概算送本署審查。
本署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報實際需求及本年度經費狀況覈實補助。
(2)
審查作業:
學校經導師初核確認後,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補助原則審核通過,提報本署申請補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實際申請人數之經費補助,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及本經費收支概算表。
本署審查受補助對象及申請補助經費是否合理,並於期限內完成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需求彙整及核定作業。
3、
經費請撥及核銷:
(1)
補助經費由本署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撥學校,符合資格獲補助學生不須繳交,已繳費者由學校辦理退費。
(2)
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該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4、
補助成效考核: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學校積極辦理並適時給予指導。
(2)
本署為了解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之成果,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視。
(五)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推動夏日樂學計畫整合式學習方案
1、
補助基準及原則:
(1)
補助偏遠地區及弱勢地區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秉「創新實驗、整合學習」之精神,以學生「暑期增能、做中學習」為宗旨,規劃二至四週,總計不超過八十節之課程,並得以多年期課程規劃及逐年申請實施。
(2)
於暑期開辦結合英語、數學、科學、閱讀等主題或自主學習課程,其中實作及活動性課程至少百分之五十。亦可辦理非傳統式實驗性補救教學課程(例如結合資訊科技,創新教學方法)。
(3)
各校申請上限三班,每一班級人數十五至三十人為原則,得採混齡編班及跨校招生。
(4)
每班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八萬元為限(特別偏遠地區與離島地區最高補助十萬元),支應項目含教學人員鐘點費(支給之定義及範圍詳如附表二)、外聘教師補充保費、學生午餐費、活動交通費、教材費、雜支、保險費(不得支應於公教人員)。
(5)
同意提供完整教案以供建立教學模組之學校,經本署審查通過者,額外支給每校最高十萬元之經費。
(6)
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八十五;屬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至百分之九十;第四級及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2、
申請及審查作業: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提當年度申請本方案之計畫及經費申請表(一式三份)送本署審查,申請期程由本署另行公告。
(2)
審查原則:
補助項目以能協助弱勢學生學習之方案為原則。
各校申請補助經費,應考量學校實際需求及執行能力,詳擬實施計畫,並依計畫需求編列經費。
各校應透過活動式課程之設計,擴展學生學習視野、增進學習興趣,且不得對學生進行精熟背誦、單項講述、反覆考試等方式之學科加強課程。
倘有結合其他機關(單位)辦理之專案計畫、暑期營隊,應敘明清楚,並明確呈現本計畫申請之內容範圍及經費,避免經費重覆補助。
申請計畫應結合社區資源或地方發展,規劃辦理具地方特色之夏日樂學課程,並具體展現及推廣所轄學校優良教學模組。
3、
經費請撥及核銷:
(1)
補助經費由本署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撥學校。
(2)
經費請撥、支用、結餘款及核銷報結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並應於本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經費收之結算表送本署備查。
(3)
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4)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辦理核結時,應繳書面或影音成果報告,其內容應包括:執行成果及教學活動紀錄,如活動影像、課程內涵、實施成效及意見回饋等。
4、
補助成效考核: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學校積極辦理並適時給予指導。
(2)
本署為了解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之成果,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視。
(六)
城鄉共學夥伴學校締結計畫
1、
補助基準及原則:
(1)
補助基準:補助計畫學校1校新臺幣25萬元,其中最高可編列5萬元資本門,短期教師交流部分,額外補助該教師所屬學校代理教師費用,以及該教師由原任教學校至共學學校每月往返一趟之交通費。
(2)
補助比率依財力級次劃分,第一、二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五為限,其餘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九十為限。
(3)
補助用途:補助計畫學校辦理行政團隊及教學團隊交流、教師交流、課程共學、學生交流及歷程紀錄等相關事宜。
2、
申請及審查作業:
(1)
本計畫共分為「同名學校共學組」及「特色主題或創意共學組」,以2所以上國民中小學為1組,同組學校須位於不同縣市,其中2分之1以上須為偏鄉地區學校。
(2)
有意願參與本計畫之學校,請自行締結為夥伴學校並撰寫共學計畫後,由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彙整依限提報本署,並經本署審查通過後辦理。
3、
經費請撥及核銷:
(1)
補助經費由本署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撥各學校。
(2)
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應妥為管理會計帳冊,經費請撥、支用、結餘款及核銷結報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4、
成效考核: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學校積極辦理並適時給予指導。
(2)
本署為了解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之成果,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視。
(七)
教學訪問教師計畫
1、
補助額度、基準及用途:
(1)
分別補助教學訪問教師之原任教學校及受訪學校課程及發展經費,一學年以10萬元為上限,其中最高可編列5萬元資本門。
(2)
如提供教學訪問教師入住校內宿舍之受訪學校,補助該校水電費分攤費用一學年度以5,000元為上限;另無法提供教學訪問教師宿舍入住之受訪學校,補助該校一學年度以8萬元為上限之住宿費(含水電支出),以利該校協助教學訪問教師安排住宿。
(3)
本計畫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九十為限。
2、
申請及審查作業:
(1)
偏鄉學校應於本署指定期間內,將教學訪問教師需求條件(包括教師類科別、名額及相關條件等)及膳宿規劃等事項,向本署擇定之計畫團隊提出申請;計畫團隊應彙整並公告教學訪問教師需求類科別、名額及相關資訊。
(2)
有意願擔任教學訪問教師者,應於本署指定期間內檢附原服務學校同意書,原服務學校與受訪學校屬不同直轄市、縣(市)者,並應檢附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書,及教學訪問計畫書,向本署擇定之計畫團隊提出申請。
(3)
本署擇定之計畫團隊應安排受訪學校與教學訪問教師實地訪談及審查,並辦理媒合作業後公告之。於完成媒合後由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提當年度申請計畫及經費申請表送本署審查,經費申請期程由本署另行公告。
3、
經費請撥及核銷:
(1)
補助經費由本署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撥各學校。
(2)
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應妥為管理會計帳冊,經費請撥、支用、結餘款及核銷結報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4、
成效考核: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學校積極辦理並適時給予指導。
(2)
本署為了解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之成果,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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