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校午餐廚房工作
人員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府授教體字第1000071029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府授教體字第1060025427號函修正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
各校)辦理學校午餐之廚房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廚工),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指廚工,係指各校廚房內參與食品製作及與食品直接接觸
之人員。
三、
各校凡用餐人數每二百五十人,置廚工一人,餘數超過一百人時,得增置一人。用餐人數達二千人以上時,得再增置一人。廚工之中得置大廚一人;一人至二人擔任二廚。
四、 各校僱用之廚工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身心健康並持有公立醫療院所、衛生所或地區醫院以上之醫事
服務機構一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證明無A型肝炎、手
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結核病或傷寒等疾病之傳染或
帶菌期間,或有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
(三)曾經參加食品衛生定期講習或職前相關操作訓練,持有證明者
。
(四)取得中餐烹調丙級技術師證照或廚師證照。如未持有者,應於
簽訂僱用契約起六個月內自費取得,學校始予以續僱。
(五)處理餐飲事務能遵守餐飲衛生法令者。
(六)衛生習慣良好,能刻苦耐勞,恪盡職責者。
(七)同意簽訂僱用契約。
(八)同意加入勞工保險。
五、 廚工之僱用規定如下:
(一)各校應於每學期前與廚工簽訂僱用契約,僱用期限以一個學期
為原則,期滿雖另簽訂僱用契約,勞工前後之工作年資,應合
併計算。但寒、暑假期間仍有勞務提供與受領之必要者,另依
個案事實辦理。於學期中進用者,其僱用期限仍至學期供餐結
束日止,勞動契約之訂定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九條及第十條規
定辦理。
(二)廚工於僱用後,倘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情事,
各校得依相關規定終止契約。
(三)廚工應於僱用契約簽訂前一個月內提出公立醫療院所、衛生所
或地區醫院以上之醫事服務機構接受(餐飲從業人員)健康檢
查,並領有第四點第二款所列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檢查項目
應包括胸部X光、血清(A型肝炎)、皮膚、肺結核、傷寒等傳
染性疾病。
(四)廚工如有出疹、濃瘡、肺結核、傷寒、肝炎、腸道傳染病等疾
病,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不得從事食品接觸工作。學校
發現廚工疑似罹患可能之傳染性疾病時,應停止其工作,並要
求其立即接受健康檢查,廚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各校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辦理。
六、 廚工應接受學校監督指揮,負責下列工作:
(一)廚房烹飪調理作業。
(二)廚房廚具設備器材之維護管理與保管。
(三)廚房及廚具設備器材用具之衛生、安全之檢查維護與整理處置
。
(四)食品食物品質之自主檢查。
(五)各類食物烹調後應將樣本冷藏保存四十八小時,以備食物衛生
檢驗單位之檢驗。
(六)菜餚之搬運、清洗、處理與調配。
(七)保持廚房內外環境與設備的清潔工作。
(八)廚具、餐具之洗滌與消毒工作。
(九)午餐之送收與搬運工作。
(十)賸餘菜餚與餿水之處理。
(十一)每日廚房內外清潔整理消毒工作及每週廚房大掃除工作。
(十二)每日餐廳清潔整理及運送菜梯、水果區等整理打掃工作。
(十三)其他交辦及指派之工作。
七、 廚工應參加下列訓練:
(一)職前訓練:由各校自行辦理。
(二)在職訓練:
1、集中研習:參加由本府或衛生機關辦理之各項講習、研習、
教育、訓練。
2、不定期研習:參加由各校辦理之廚房營養衛生及廚房機械
操作相關教育活動。廚工無故未參加訓練者,契約屆滿時,
得作為是否續僱依據,契約終止並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辦理。
八、 廚工工作時間、日數規定如下:
(一)每星期工作五日為原則,自星期一至星期五止之上課時間;非
上班日(如遇學校調補課、辦理全校性活動、寒暑假或有特殊
需求)應供應午餐時,仍應配合上班,出勤工資依勞動基準法
規定辦理。
(二)每日工作時間為四小時至八小時,由學校視本身規模大小、每
日供餐人數、工作量多寡、工作性質等情形,與廚工自行議訂
之。
(三)廚工於上下班時應打卡,以記錄出缺勤情形。
九、 請假規定:
(一)廚工上班時間、遲到、早退的處理與請假規則,應於契約中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及勞工請假規則明定之。
(二)廚工請假所遺之職務工作,學校得視情況由其他人員共同分擔
或經學校同意另覓代理廚工,原廚工未上班之工資發給應依勞
工請假規則規定辦理,代理廚工之支薪得比照原僱用廚工之工
資,按日計薪(每月以三十日),或由各校自訂代理廚工之按
日支薪標準支給工資。
(三)為配合學校實施週休二日,除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
工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外,廚工每星期上班五日。但經勞雇雙
方協商同意後得彈性調整休假。
(四)廚工之特別休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五)廚工請假,應事先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請產假、陪產假或三日以上之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所開具之證明書。
(六)廚工未辦請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
虛偽情事者,以曠職論;廚工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日,或一
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學校得終止契約。
十、 工資:
(一)廚工之工資,由各校午餐供應推行委員會開會決定之,並載明
於僱用契約;未經契約訂定之津貼,不得發放。前委員會會議
之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
(二)廚工之工資以月薪為原則,每日工作八小時者,不得低於勞動
基準法規定之最低基本工資,工作時間未達八小時者,得依約
定之每日正常工時按比例調整之。
(三)給付採月薪者,每月基本工資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最低
工資,如採時薪亦不得低於法令規定之最低時薪,日薪按每日
正常工時x時薪單價核算。
(四)寒暑假期間契約終止,雙方無勞雇關係,不予支薪:勞保、健
保及勞工退休金依契約起迄日辦理加退保與提繳。
(五)寒暑假廚工應配合各校需求上班,並以實際上班日數支給工資
。
(六)廚工上班當月實領工資,於次月十日前一次發給,遇假日順延。
十一、 廚工享有下列福利:
(一)廚工工作期間,各校得經家長委員會同意,提供免費午餐。
(二)每年學校得發給廚工工作服及工作所需配備。
(三)廚工春節年終獎金由各校衡酌本身經費結餘狀況發給,以一點
五個月工資為上限。但有曠職情形者,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
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辦理。
(四)有關久任獎金與中秋節、端午節給予之節金或考核獎金或班長
職務加給,均應於契約內明定。
(五)各校應為廚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
(六)廚工因遭遇職業災害之補償,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辦理。
十二、 退休:
(一)
廚工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於適用後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勞動基 準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倘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始受僱或於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曾 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八條之一規定辦理。
(二)
廚工自請退休,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
十三、 退休準備金:
(一)
勞工退休金準備金提撥方式:舊制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 五條及五十六條辦理。新制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八條之 一規定辦理。
(二)
新制退休金以按月提繳方式處理並存入勞保局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內。
十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各校午餐經費專款專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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