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教育局重大緊急災害聯繫處置作業原則
106.02.16簽奉教育局核定
106.02.○中市教學字第106000○○○○函頒各校
壹、依據
一、教育部民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臺教學(五)字第 1030154442A 號令頒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及所屬機構災害防救要點
三、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5年12月30日府授教學第1050288228號函頒「106年度學生校外生活輔導計畫
貳、各校校安中心災情聯繫啟動時機
一、氣象局發布之地震震度達6級以上。
二、緊急及輿情事件(有學生死亡、死亡之虞、2人以上重傷、中毒、失蹤、受到侵害等,需教育局及時知悉或立即協處之事件)。
三、教育局臨時交辦事項。
參、災害現場協調人員之派遣
一、本局:
(一)緊急災害發生後,學生事務室(以下簡稱本室)得請學校或案發地點行政區學校依規定成立校安中心並啟動緊急應變小組,指派統一對外聯繫窗口,有效分工處理相關事務。
(二)本室得統一調度(指派)案發地點行政區鄰近高中職校學務人員(含教官、學務創新人力)到場狀況協處。
(三)本室應視案情發展,適時啟動校外會(含警政、消防等單位橫向聯繫及支援)及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相關機制。
二、各級學校:
(一)災害事件發生後,學校相關人員應通報學校校安中心並立即啟動緊急應變小組,主動派員到災害現場掌握狀況,以善意關懷家長,用尊重與包容的心,察覺情緒有效溝通。
(二)學校應先期研判是否需要其他單位支援協助,即時尋求適當資源人力介入(志工、家長會等)並通報轄區相關單位(醫院、消防、警察、社工)支援協助。
肆、重大災情及應變措施回報機制
一、教育局:
(一)本室值勤人員應掌握正確災害訊息(人、事、時、地、物)立即回報單位主管。
(二)回報採「滾動修正」原則,並依時間序建立處置及因應作為資料及檔案。
二、各級學校:
(一)災害發生後,務必於第一時間回報各校主管並落實逐級回報機制,另於知悉15分鐘內(初步彙整相關訊息),立即向本市校安專線電話(04-25298585)回報,並於2小時內完成校安即時通填報。
(二)災害現場若已設置發言人或前進指揮所(消防局或警察局)應與發言人或現場指揮官取得聯繫方式,並回報本市校安中心相關訊息。
(三)緊急事件發生後,本市轄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應掌握狀況,適時向局長及學生事務室主任電話或簡訊回報(主管對主管)。
三、回報要領:
(一)回報要件為「人、時、地、事、物、如何及為何」等7要件。
(二)採「邊處理、邊回報」原則,直到完成狀況處置後,將案情狀況彙整並詳實回報。
四、作業流程如附件。
伍、獎勵
具下列事蹟者,報請權責單位從優敘獎:
一、即時並完整回報機制學校或人員。
二、主動或協助處理緊急重大災情人員。
陸、其他
一、各校外會分會學校應主動了解並掌握轄屬學校發生重傷或死亡案件申辦「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作業狀況,適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若本局另有核撥急難慰問金,則請各分會代表教育局前往慰問致意。
二、因支援緊急災害相關作業人員所衍生之費用,得報局申請經費覈實支應。
三、本原則若有其他未盡事項,另案補充修訂。
1060000784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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