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專任教師
應注意事項
一、教育部為協助直轄市、縣(市)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公立國民中小學)辦理教師合聘及提高專長教師授課比率,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公立國民中小學為因應教學及課程之需要,得合聘教師,並於一校專任。
合聘教師專任之學校,為主聘學校,其他合聘學校為從聘學校;合聘學校,以不超過三校為原則。
前項合聘教師之授課節數,應合併計算,並依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二點規定辦理。但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得視其交通等實際因素,減授節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