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2日 星期二

直轄市縣(市)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專任教師 應注意事項

直轄市縣()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專任教師
應注意事項
一、教育部為協助直轄市、縣()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公立國民中小學)辦理教師合聘及提高專長教師授課比率,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公立國民中小學為因應教學及課程之需要,得合聘教師,並於一校專任。
合聘教師專任之學校,為主聘學校,其他合聘學校為從聘學校;合聘學校,以不超過三校為原則。
前項合聘教師之授課節數,應合併計算,並依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二點規定辦理。但直轄市、縣()政府教育局()得視其交通等實際因素,減授節數。

衛生福利部105年度防疫獎勵實施計畫

衛生福利部105年度防疫獎勵實施計畫
壹、依據:
一、                         「傳染病防治法」第73條。
二、                         「傳染病防治獎勵辦法」。
貳、緣由:
104年南部地區發生登革熱大流行,影響國民健康、經濟及社會生活甚鉅,鑑於地方民眾、志工團體及鄰里長等之加入防治工作對於防止登革熱流行有重大影響力,為激/鼓勵地方鄰里單位尤其104年疫情重點區,即早開始執行預防及防治工作,防患未然,保障民眾健康。爰規劃105年度防疫獎勵以登革熱防治為主軸,特訂定本防疫獎勵實施計畫。

2016年3月30日 星期三

臺中市維護國民中小學學生上下學安全實施要點

臺中市維護國民中小學學生上下學安全實施要點
105330日府授教社字第1050062885號函訂定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維護本市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上下學安全,加強校園周邊通學環境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生上下學安全由學生家長、全體教師及社區志工共同參與,並由學校教師、學校家長、社區或社會愛心人士,共同組成導護志工,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但孕婦與重、中度身心障礙者免於執行交通導護工作。
三、導護志工任務如下:
   ()協助維持學生上下學秩序及通過交通路口。
   ()導護志工執行任務時,針對違規車輛或駕駛人,得將違規事實記載後移請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

2016年3月28日 星期一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復學輔導作業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復學輔導作業       
一、「新生未入學」之處置:
(一)家訪、鄰訪,與戶政單位合作,了解確定是否死亡、失蹤、搬遷、越區就讀等因素。
(二)新生未入學的幾種處理方式:
 1.疑似出境:填出境查詢申請單,傳真至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25274830)或國小教育科(25279180)查詢:
1)經查「已出境者」,學校不須上教育部中輟通報系統通報該生新生未入學(中輟),請將出境資料與該生相關資料存妥備查即可。
2)經查未有「已出境、迄今未入境者」,請學校於中輟通報系統(http://www.mlss.edu.tw/)上進行該生之新生未入學(中輟)相關通報,並依「強迫入學條例」及內政部警政署「協尋中途輟學學生通報作業規定」等相關規定,持續進行該生之追蹤輔導復學工作,以保障學生之受教權益。

2016年3月23日 星期三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釋教師擔任補救教學人員超時授課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中市教小字第1050021536號


  1.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3月21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50018538號函辦理。
  2.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補救教學作業要點」,補教教學實施目的係為確保學生基本學力,主要作為學生學習出現困難且無法從課堂中獲得即時協助時,針對學生學習弱點提供更多教育資源之學習補強措施。
  3. 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規定及教育部101年3月9日臺人(二)字第1010024544號函意旨,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兼課(超時授課)及代課節數,以兼課(超時授課)不超過6節,代課不超過5節,兼課(超時授課)復代課併計不超過9節為原則,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4. 復查教育部97年12月24日台國(四)字第0970254348號函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9月10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079797號函及教育部102年11月19日臺教授國字第1020106846號函意旨,補救教學課程係因專案方案開辦,為避免學校安排師資困難,得不受前揭兼課(超時授課)及代課節數限制。
1050001402


2016年3月16日 星期三

教育部體育署獎勵學校體育績優團體及個人評選指標

教育部體育署獎勵學校體育績優團體及個人評選指標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獎勵學校體育績優團體及個人評選要點,特訂定本指標。
二、評選指標:
(一)團體獎項
1.績優機關獎
配合教育部體育署學校體育政策,積極興辦地方體育業務,績效卓著之地方教育行政機關;其指標及權重如下:
1行政規劃(百分之十):其內容包含中長程學校體育發展計畫、年度學校體育推動計畫及各相關法令、制度的規劃與建置等。
2)年度預算(百分之十):其內容包含年度學校體育預算編列(總預算/全縣學生數)、年度學校體育預算執行情形等。
3)運動設施(百分之二十):其內容包含各運動設施之設置、學校運動設施之開放民眾使用、學校運動設施之管理及維護、學校運動設施器具等與體育教學之配合程度等。
4)配合學校體育政策之成果(百分之三十):其內容包含提升學生游泳能力計畫之達成率、推展水域運動方案之執行情形、提升學生體適能之成果、規律運動人口之比率、中小學體育促進會之設置與輔導情形。
5)興辦地方學校體育之特色及成果(百分之三十):其內容包含學校體育教學研究、活動競賽之參與及辦理、中小學體育訪視之辦理、運動設施之經營、學校體育資訊之提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