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7日 星期二

教育部獎勵國民中小學推動閱讀績優學校團體及個人評選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教育部獎勵國民中小學推動閱讀績優學校團體及個人評選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一、     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全國國民中小學重視學生閱讀知能,藉由表彰閱讀推動績優學校、協助學校推動閱讀之團體及個人,以形塑閱讀風氣,深耕閱讀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評選對象:
()閱讀磐石學校:閱讀推動績優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包括附設國民中學、國民小
    學、高級中等學校之國中部或國小部)。
()閱讀推手:
1、團體獎:協助國民中小學推動閱讀之機關(構)、公私立圖書館、社團、
志工等相關團體。但不包括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2、個人獎:致力於國民中小學閱讀推廣工作且有特殊貢獻之校內外人士。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書法教育實施要點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書法教育實施要點
一、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之規定及提升書法教學成效中期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增進書法師資專業知能,強化現場教學師資。
()設置書法教學特色學校,營造整體學習情境。
()辦理多元書法學習活動,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三、實施期程:每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2015年3月12日 星期四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級學校推動學生水域安全注意事項

各直轄市、縣()政府及各級學校推動學生水域安全
注意事項
一、           目的
結合直轄市、縣()政府與學校力量,實施游泳與自救能力教學、水域安全宣導,以及意外發生之應變與恢復,確實降低學生溺水意外發生。
二、           直轄市、縣()政府應辦事項
(一) 直轄市、縣()政府跨局處
1.     各直轄市、縣()政府需於每年3月底前,由副首長或秘書長以上層級召開跨局處會議,研商每年學生水域安全措施。
2.     對於轄區內容易發生溺水事件的水域,建議召集教育局(處)、消防局、觀光旅遊局及警察局等相關單位共同參與,另邀請學者專家、交通部觀光局及民間救生單位,進行水域安全聯合會勘。
3.     彙整轄區內容易發生溺水意外之水域資料,並設置水域安全標誌,救溺裝備及人員,加強巡邏。
4.     辦理水域安全宣導活動,以加強民眾水域安全觀念。

2015年3月10日 星期二

奬勵學生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實施計畫

請參閱
https://drive.google.com/open?id=0B1ZxAtoX8k9HaE9GR0hIcjRweVU&authuser=0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工程品質查核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工程品質查核小組設
置及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034日中市原經字第1040001730號函頒定
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工程會頒定之「工程施     
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勞委會函頒之「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訂定「本會工程品質查核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會為落實政府採購法及行政院頒「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以提升工程施 
工品質,及執行行政院核頒之「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子方案」,以提升公共工程之勞工安全衛生水準,加強辦理工程品質及施工安全衛生管理督導抽查,確保工程施工成果符合設計及規範之品質要求,發揮工程應有之效益,並消弭職業災害,以保障勞工生命健康福祉,設立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工程品質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三、本會設置之「工程品質查核小組」由主任委員指定召集人,置委員若干人,委員由召集人就本會具有工程專業知識人員或外聘工程專業人員選派之,小組執行指定工作人員協辦小組業務。

2015年3月8日 星期日

臺中市政府採購流廢標督導小組作業要點

臺中市政府採購流廢標督導小組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212日府授秘採字第1040036445號函訂定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促及控管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採購案件招標期程,降低流廢標比率,提升預算及採購作業執行效率,確保本府採購流廢標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會議及管制考核業務之進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辦理採購業務人員,係指機關辦理政府採購法採購事項之人員,包括處理訂定招標文件、招標、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之人員。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府各主辦機關流、廢標績效優劣事宜。
  (二)輔導本府各主辦機關流、廢標案件檢討事宜。
  (三)督考本府重大採購案件流、廢標檢討事宜。
  (四)其他與本府採購案件流、廢標有關之事項。

2015年3月4日 星期三

學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學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及相關法令規定,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避免學校於教育及工作過程中發生職業災害,以保障學校工作者與其他人員安全及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工作者:指學校所聘僱之勞工及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者。
(二)   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之學校教職員工,及與學校存有提供勞務獲取報酬之工作事實及勞動契約之助理等;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另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規定辦理。
(三)   受指揮監督從事勞動者︰指與學校無僱傭關係或勞務契約,受指揮或監督而從事勞動之人員。
(四)   雇主︰指校長或學校經營負責人。
(五)   工作場所負責人︰指雇主或代表雇主從事管理、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如學校單位主管、系所主任或教職員等。
(六)   勞動場所:指校內勞工履行勞務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或實際從事勞動場所。
(七)   工作場所:指勞動場所中,接受校長或代理校長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八)   作業場所:指工作場所中,從事特定工作之學校場所。
(九)   學生:指學校內除工作者以外之接受學校教育者,包括學生及以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等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及範疇之兼任助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