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7日 星期二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書法教育實施要點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書法教育實施要點
一、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之規定及提升書法教學成效中期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增進書法師資專業知能,強化現場教學師資。
()設置書法教學特色學校,營造整體學習情境。
()辦理多元書法學習活動,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三、實施期程:每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四、補助對象:
()直轄市、縣(市)政府。
()各國立學校(含附設)國民中小學。
五、補助內容及基準:
 ()辦理書法教學師資專業成長課程:補助直轄市、縣() 辦理系統性教師書法增能、書法專長教學人員增能(含班級經營)、主題觀摩或參訪等課程之講師鐘點費、交通費、場地使用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膳宿費及雜支。每場次以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元為上限。
()辦理寒暑假書法學習營隊:補助直轄市、縣()辦理寒暑假書法學習營隊之講師鐘點費、交通費、場地使用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膳宿費及雜支。每場以補助二萬元為上限。
()設置書法教學特色學校:補助國民中小學建置書法教室、書法教學設備、校園整體書法教學情境布置、書法課程及活動等經費,每校以補助十五萬元為上限。
()遴聘書法專長教學人員:補助國民中小學聘任書法專長教學人員於社團活動進行教學之鐘點費、交通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並得以通過國立大專校院辦理之認證者優先聘任。每校以補助二萬元為上限。
()推動書法教學相關活動:補助國民中小學辦理學生書法主題觀摩或參訪及其他推動書法教學之相關活動,每校最高補助一萬元。
本案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財力等級第一級之直轄市、()政府至多補助核定經費之百分之六十,財力等級第二級之直轄市、縣()政府至多補助核定經費之百分之八十,財力等級第三級至五級之直轄市、縣()府至多補助核定經費之百分之九十。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申請方式: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申請補助內容項目進行統籌規劃,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完成所屬學校申請計畫之初審作業後,彙報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等資料(含電子檔案)一式三份,於八月一日前報本署。
2.各國立學校(含附設)國民中小學:應提具申請補助計畫書報送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初審。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彙報本署。但不占對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額度。
 ()審查原則:
1.本署依各直轄市、縣()政府所報計畫之完整性、可行性、永續性、成效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財力等級,核定補助經費及補助比率。
2.設置書法教學特色學校項目,本署得就全國國民中小學之學校類型、學生人數、班級規模及書法教學特色等指標排序,分年分階段依本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逐年補助之。
()審查方式: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報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等資料送本署後,由本署依審查原則進行審查,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本案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本署審查完竣後,將結果通知受補助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掣據備文請撥。
()本案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項目執行。
()各受補助對象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二個月內提報執行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各一份,送本署辦理核結。
八、成效考核:
()所報計畫有申報不實且經查證屬實者,除追繳款項外,依法予以糾正、扣減其後年度之補助款,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應依所獲補助內容督導所屬學校依計畫執行,以掌握執行進度,落實績效責任。
()執行本要點各項內容卓有成效者,依相關規定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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