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採購流廢標督導小組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府授秘採字第1040036445號函訂定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促及控管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採購案件招標期程,降低流廢標比率,提升預算及採購作業執行效率,確保本府採購流廢標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會議及管制考核業務之進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辦理採購業務人員,係指機關辦理政府採購法採購事項之人員,包括處理訂定招標文件、招標、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之人員。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府各主辦機關流、廢標績效優劣事宜。
(二)輔導本府各主辦機關流、廢標案件檢討事宜。
(三)督考本府重大採購案件流、廢標檢討事宜。
(四)其他與本府採購案件流、廢標有關之事項。
四、 符合下列原則之標案由本小組統籌督導及管制考核事宜,並由本府秘書處進行列管;非屬下列原則之標案由各主辦機關自行列管:
(一) 各主辦機關辦理採購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案件流廢標次數達一次以上。
(二) 各主辦機關辦理採購金額達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採購案件流廢標次數達二次以上。
(三) 其他經市長或上級交辦列管案件。
五、 本小組為各主辦機關流廢標案件所辦理之檢討會議,應由主辦機關業務單位一級主管親自出席提出專案報告說明,並確實依照會議決議事項積極辦理。
六、 本小組為達成行政目的,得隨時要求各主辦機關於指定期限內配合提送專案報告等全案資料供本小組委員審議,除有法令限制或其他禁止資訊提供之情形,各主辦機關不得拒絕並應指定專人辦理。
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小組得函請各主辦機關獎勵辦理採購業務人員及研考人員:
(一) 提出興革意見或有積極作為,致有提升採購效率、節省公帑或促進公共利益之具體事蹟。
(二) 經本小組認定戮力辦理採購作業具有成效,且無違反採購法令及延宕採購期程情形。
(三) 致力達成本小組規定之年度目標。
八、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小組得函請各主辦機關懲處辦理採購業務人員:
(一) 未依政府採購法令辦理致生爭議,並經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指出主辦機關有違反法令,或經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結果有重大違失及延宕採購期程情形。
(二) 採購案件流廢標情形經本小組會議審核認定為可避免、應避免而未避免,且可歸責於主辦機關。
(三) 未依本小組會議決議事項辦理而有影響本府良好施政形象之情形。
(四) 無正當理由,未能達成本小組規定之年度目標。
九、本小組幕僚及行政工作由本府秘書處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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