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4日 星期三

臺中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臺中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1011101日中市教中字第1010077796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20123日中市教中字第102000238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21202日中市教中字第102009166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113日中市教中字第1040002464號函修正
一、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規範臺中市公私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成績評量,特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  學校辦理學生成績評量,除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之規定外,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  國民中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成績評量原則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四條規定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形成性評量、總結性評量,必要時得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
四、  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由學校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學校學生事務處主辦,各任課教師及導師應配合辦理。
學校為研議、審查學生成績評量及畢(修)業事宜,得設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小組之組織及運作等事項,由學校擬訂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學校校長兼任;其他委員由學校行政人員、教師、教師會(無教師會,由教師代表)及家長會代表聘()兼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名  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 1 條
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以協助學生
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並具有下列功能:
一、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度。
二、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三、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補救教學。
四、家長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督導學生有效學習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教育部據以進行學習品質管控,並調整課程
與教學政策。

臺中市各級學校學生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臺中市各級學校學生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3213日中市教軍字第1030009989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4128日中市教軍字第1040005301號函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救助設籍本市或就讀本市各級公私立學校(含大學以下)及幼兒園,因突遭重大意外傷害、死亡事故或其他原因之學生,給予即時慰問,助其度過急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以在設籍本市或現為本市各級公私立學校(含大學以下)及幼兒園之在學生。
三、辦理方式及受理限制:
()辦理方式:
 1教育局受理案件後,得自行派員或委託學校實地訪查、蒐集相關資料並填列申請訪查表,以利教育局核定。
  2前目訪查案件,應於十日內完成訪查。
 3、案件經教育局完成審核後,立即辦理撥款事宜。
()受理限制:
1、同一事由以慰問一次為限。
2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訪查或不願提供相關資料、或證明者,訪查人員應於訪查表內詳細敘明,必要時得拒絕受理。
3、以虛偽不實之事實或文件請求救助者,經調查屬實,得追回已發給之急難慰問金;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施行細則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非營利之私法人,包括財團法人及公益社團法人。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民間機構、團體,指依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設立之私立學術研究機構或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人民團體。
    前二項私法人或團體,不包括政治團體或政黨。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所稱短期補習班,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設立之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

2015年2月2日 星期一

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學校衛生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二條第六項  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餐飲場所) 及本辦法所稱餐飲從業人員之定義如下:
    一、餐廳:指提供食品供教職員工、學生進食之固定場所。   
          二、廚房:指具烹飪設施及進行食品原材料驗收、洗滌、切割、貯存、調理、加工、烹飪、配膳、包裝行為之固定場所或移動設施。
三、員生消費合作社:指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教職員工、學生依合作社法成立之法人組織。
四、餐飲從業人員:指廚房內參與食品製作,與食品直接接觸之人員。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指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學校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條例第四條所定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不包括政治團體或政黨。

教育部因應禽流感疫情應變處理計畫

教育部因應禽流感疫情應變處理計畫
壹、前言
一、 疫情說明:
(一) 自本(104)年1 月7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於屏東縣一個
蛋雞場樣本中,檢出H5N2 亞型禽流感病毒,經完成病毒序列分析,判定
為高病原性禽流感開始,陸續於縣、市出現疫情,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新聞稿指出,截至本年1 月14 日下午6 時止,屏東縣、高雄市、臺南
市、嘉義縣、雲林縣、南投縣、彰化縣及桃園縣等8 個縣、市出現疑似
染疫養殖場,累計採樣95 場數,累計確診64 場數,已撲殺24 場數。
(二) 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疾管署) 表示,至今各國調查證據
顯示,目前皆尚無H5N2 及H5N8 病毒感染人類的報告,不過如果是大量
暴露之高風險人員,如禽畜業者、動物相關工作者等,不排除有伺機感
染之可能性,爰該署自本年1 月14 日起每日上午10 點公布「禽場相關
人員健康監測統計」,至1 月15 日,計監測543 人,出現症狀26 人,
採檢20 人(1 人季節流感,8 人流感陰性,11 人檢驗中),觀察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