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3日 星期一

教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申請延長病假前所請事 假期間得否視同「病假」,並由學校核支代課鐘點費疑義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050006022號

主旨:所詢教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申請延長病假前所請事假期間得否視同「病假」,並由學校核支代課鐘點費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1. 復貴府105年1月12日府人考字第1050010230號函。
  2. 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28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二)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經醫師診斷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第14條規定:「(第1項)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其課(職)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但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因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所遺課(職)務由學校派員代理。(第2項)前項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無地方教師會之直轄市、縣(市),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訂定。......。」。

2016年5月20日 星期五

有關本府財政局所訂定之各機關受理拾得物後之處理方式


  1. 依據本府財政局案陳貴局105年5月4日中市警刑字第10500 33100號函辦理。
  2. 按「拾得物易於腐壞或其保管需費過鉅者,招領人、警察 或自治機關得為拍賣或逕以市價變賣之,保管其價金。」 及「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 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 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 應公告之。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 者,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分別為民法第806條及第807條規定,合先敘明。 
  3. 各機關受理之拾得物,其物或賣得之價金依上開規定歸屬 本市所有後,由各機關本權責依規處理,除法規另有規定 者外,依下列方式處理:
    1. 拾獲現金,依會計程序辦理解繳市庫。
    2. 經評估可供公務使用者,請依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 條例及物品管理手冊等規定辦理財產或物品性質登帳管 理。(動產增加單之取得來源請選-「其他」,並於備 註欄載明依民法第807條規定歸屬本市所有之拾得物)。 
    3. 經評估無法供公務使用之拾得物,請列冊控管,除有不 能或不宜變賣之情形,應交由有關機關處理者外(如菸 酒、藥品或醫療器材等),其餘請依「臺中市政府所屬機 關學校經管已報廢市有財產處理原則」所訂之處理方式 辦理,如有所得價款應解繳市庫。 
    4. 拾得物如為手機、電腦及其他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之物品 者,由各處理機關採銷毀方式處理,不得提供公用或予 以變賣。 
  4. 各機關因執行業務需要,倘評估有自行訂定相關執行細節 之必要,得另訂相關作業規範。  
https://www.tc.edu.tw/news/show/id/88988

課程創新 活化教學~教師揪團共學增能實施計畫

105年度臺中市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精進國民中小學教學品質整體計畫

課程創新 活化教學~教師揪團共學增能實施計畫

壹、依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精進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學品質要點。
二、105年度臺中市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精進國民中小學教學品質整體計畫。
貳、計畫發想:
一、 所有的教育改革最終都是為達成學生有效學習,教師課室教學實踐能力的提升則是年一貫課程及十二年國教改革政策中大家關注的焦點。然而,至今現場教師對於課室公開觀課仍有許多顧慮,欲其普遍實施尚有許多努力空間。

2016年5月5日 星期四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處理原則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
案件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100125日府授人考字第1000015722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1626日府授人考字第101010805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21017日府授人考字第102019839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3926日府授人考字第1030193899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552日府授人考字第1050092120號函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人員之平時獎懲案件(以下簡稱獎懲案件),建立公平機制,特訂定本原則。
二、各機關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各類專業人員獎懲標準及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辦理獎懲案件,所發布之獎懲令並應敘明獎懲之法令依據及其具體事實。
三、各機關應根據具體事實,本獎由下起原則、懲由上先之旨,公平覈實辦理獎懲案件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92 年12 月01 日臺軍字第0920168279 號
100 年2 月17 日臺軍(二)字第1000022929C 號修正
103 年1 月16 月臺教學(五)字第1030006876A 號修正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督導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幼兒園儘速掌握校園安
全及災害事件(以下簡稱校安通報事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性別平等教
育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家庭暴力防治法、教育基本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傳染病防治法、災害防救法等規定進行通報,以彙整、分析各
級學校及幼兒園校園安全與災害通報事件,並提供必要協助,以減少危害安全事件發生,
有效維護校園及學生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各級學校及幼兒園。
三、校安通報事件之類別區分如下:
(一)意外事件。
(二)安全維護事件。
(三)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
(四)管教衝突事件。
(五)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
(六)天然災害事件。
(七)疾病事件。
(八)其他事件。

2016年5月2日 星期一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105學年度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應行注意事項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105學年度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
收取基準應行注意事項
一、   各國民中小學收費應照收取基準及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二、   學校得依學生之自願,代收代辦下列事項,並按每學年度規定之收費基準收取:
(一)           辦理學生午餐之國中及國小,得收午餐費,自訂基準,以按月收取為原則,不得強制採整學期一次收取方式;另外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併入午餐費收取由各縣市政府自行決定辦理。外訂餐盒之學校不得收取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有關午餐費、基本費及燃料費之支用應依據直轄市縣政府及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二)           教科書書籍費,按相關規定評選議價結果收費。
(三)           學生寄宿費,不住宿者免繳。
(四)           私立學校自備交通車者,得比照國光汽車客運公司優待學生票價,向自願乘坐交通車之學生按月收取費用。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105學年度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105學年度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

項目
104學年度
收費基準(1學期)
105學年度
收費基準(1學期)
  
 
國中小學費
0
0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5條規定國民中小學學生免納學費。
 
國中雜費
公立國中:0
私立國中:1381028955
公立國中:0
私立國中:1381028955
1.    公立國中由行政院編列預算全額補助。
2.    私立國中擬不調整,仍比照104學年度收費
國小雜費
公立國小:0
私立國小:1163022625
公立國小:0
私立國小:1163022625
不調整,仍比照104學年度收費

教科書書籍費
依相關規定聯合議價結果而定
依相關規定聯合議價結果而定
由各縣市政府視情況而定
學生寄宿費
公立:14504430
私立:14505895
公立:14504430
私立:14505895
不調整,仍比照104學年度收費
蒸飯費


刪除(依據教育部100414日召開「研商國民中小學刪除部分代收代辦費之預算編列及補助第2次會議紀錄決議辦理」)
班級費


刪除(依據教育部101213日召開「研商國民中小學刪除部分代收代辦費之預算編列及補助第3次會議紀錄決議辦理」)
家長會費
100
100
由各縣市政府視情況而定(家長會費法源為地方自治法)
學生團體
保險費
依公開招標價格收費
依公開招標價格收費
由各縣市政府視情況而定
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


刪除(依據教育部101213日召開「研商國民中小學刪除部分代收代辦費之預算編列及補助第3次會議紀錄決議辦理」)
午餐費



午餐基本費(每學期100)、午餐燃料費(每學期160)之收取併入學期間午餐費,惟午餐費、午餐基本費及午餐燃料費之收取方式、金額由各縣市視情況。
學生活動費


刪除(依據教育部101213日召開「研商國民中小學刪除部分代收代辦費之預算編列及補助第3次會議紀錄決議辦理」)
齲齒防治費


刪除(依據教育部100414日召開「研商國民中小學刪除部分代收代辦費之預算編列及補助第2次會議紀錄決議辦理」)
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費


刪除(依據教育部101213日召開「研商國民中小學刪除部分代收代辦費之預算編列及補助第3次會議紀錄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