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9日 星期四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教育課程與教學事項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目的:
(一)結合各界力量共同規劃推展國民教育課程教學活動及相關事項,以培養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興趣、提升國民中小學教師教學知能,及加強行政人員相關素養,並有能力加入學校教學團隊進行課程研討與教學實作。
(二)透過聯合推廣及整合方式,共同策劃辦理國民教育課程與教學活動及相關事項,促進學校教學創新與行政效能。
(三)推展九年一貫課程重大議題(如環境教育、海洋教育、人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等),協助學生澄清價值與觀念,培養相關素養,並於生活中實踐。
三、補助對象:
(一)政府機關、國內各級公私立學校(各公私立國中小、高中職及大專校院)
(二)國內政府立案之民間教育團體(包括非學校型態之學術機構。但不包括營利團體),辦理以學校教職員生為對象之提升教師教學知能、學生學習興趣與行政人員素養等相關事項者。

六、涵蓋領域與實施方式:
(一)本要點涵蓋國民中小學之各學習領域與重大議題,尤重提升各項基本能力及國民素養。
(二)辦理有助提升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之教學活動:各類提升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興趣、態度與成效之教師教學知能與行政人員素養等教學活動。
(三)辦理國民教育課程推廣活動:針對國民教育課程辦理教師及家長進修與實務研討活動、專業學習社群、工作坊、演講、座談、辯論、讀書會、營隊活動、小團體輔導、各類型教材研發、補助印製課程宣導資料等。
(四)辦理國民教育課程教學相關事項、提供政策參考之學術研究等。
九、經費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本補助款之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其餘第三至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二)統整性及跨直轄市、縣(市)辦理之活動申請案優先考量補助。
(三)經費補助項目及基準:
1.講師鐘點費:
(1)補助對象內聘者,每節(以五十分鐘計)新臺幣八百元。
(2)外聘與補助對象有隸屬關係者,每節(以五十分鐘計)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3)外聘國內專家學者,每節(以五十分鐘計)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4)國外聘請者,每節(以五十分鐘計)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2.場地布置、水電補助:每場新臺幣三千元。
3.參考資料費:每人新臺幣一百元。
4.誤餐費:每人新臺幣八十元。
5.其他:以上未列舉者,依有關規定或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十、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補助款得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並應於活動結束二個月內,報本署核結,完成結案。
(二)補助對象應將本案經費補助,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預期次數執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本補助款。
(三)主辦單位辦理採購事宜,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用該法之規定,並受本署監督。
(四)申請案經核准後,補助對象應按照核定之計畫執行,不得以補助經費不足為由,更改計畫。其因故取消或未經核准變更計畫者,應於一個月內繳回補助款。
(五)如為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助,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下列規定辦理:
1.辦理結報應檢具補助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經費收支結算表、原始憑證及繳回計畫款項。
2.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3.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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