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目的:
(一)結合各界力量共同規劃推展國民教育課程教學活動及相關事項,以培養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興趣、提升國民中小學教師教學知能,及加強行政人員相關素養,並有能力加入學校教學團隊進行課程研討與教學實作。
(二)透過聯合推廣及整合方式,共同策劃辦理國民教育課程與教學活動及相關事項,促進學校教學創新與行政效能。
(三)推展九年一貫課程重大議題(如環境教育、海洋教育、人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等),協助學生澄清價值與觀念,培養相關素養,並於生活中實踐。
三、補助對象:
(一)政府機關、國內各級公私立學校(各公私立國中小、高中職及大專校院)。
(二)國內政府立案之民間教育團體(包括非學校型態之學術機構。但不包括營利團體),辦理以學校教職員生為對象之提升教師教學知能、學生學習興趣與行政人員素養等相關事項者。
六、涵蓋領域與實施方式:
(一)本要點涵蓋國民中小學之各學習領域與重大議題,尤重提升各項基本能力及國民素養。
(二)辦理有助提升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之教學活動:各類提升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興趣、態度與成效之教師教學知能與行政人員素養等教學活動。
(三)辦理國民教育課程推廣活動:針對國民教育課程辦理教師及家長進修與實務研討活動、專業學習社群、工作坊、演講、座談、辯論、讀書會、營隊活動、小團體輔導、各類型教材研發、補助印製課程宣導資料等。
(四)辦理國民教育課程教學相關事項、提供政策參考之學術研究等。
九、經費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本補助款之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其餘第三至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二)統整性及跨直轄市、縣(市)辦理之活動申請案優先考量補助。
(三)經費補助項目及基準:
1.講師鐘點費:
(1)補助對象內聘者,每節(以五十分鐘計)新臺幣八百元。
(2)外聘與補助對象有隸屬關係者,每節(以五十分鐘計)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3)外聘國內專家學者,每節(以五十分鐘計)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4)國外聘請者,每節(以五十分鐘計)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2.場地布置、水電補助:每場新臺幣三千元。
3.參考資料費:每人新臺幣一百元。
4.誤餐費:每人新臺幣八十元。
5.其他:以上未列舉者,依有關規定或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十、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補助款得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並應於活動結束二個月內,報本署核結,完成結案。
(二)補助對象應將本案經費補助,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預期次數執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本補助款。
(三)主辦單位辦理採購事宜,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用該法之規定,並受本署監督。
(四)申請案經核准後,補助對象應按照核定之計畫執行,不得以補助經費不足為由,更改計畫。其因故取消或未經核准變更計畫者,應於一個月內繳回補助款。
(五)如為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助,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下列規定辦理:
1.辦理結報應檢具補助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經費收支結算表、原始憑證及繳回計畫款項。
2.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3.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注意:只有此網誌的成員可以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