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30日 星期六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空間設備及經費基準修正規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空間設備及經費基準修正規定

一、 依據:本基準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 空間及設備:各類藝術才能班應具備適當之教學空間及設備,其基準如附件一至附件三;申請學校依本標準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提出之具體設班計畫,應包括各教室面積、數量及平面使用圖。
三、 經費:
(一) 學校設立藝術才能班所需經費,除由學校編列  預算支應外,並得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經費補助之。
(二) 藝術才能班外聘兼任教師之鐘點費,依公立中小 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第三點規定辦理;其中部分經費,得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下列數額編列預算支應,不足部分,由家長支付:
1.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
2.國民中學: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
3.高級中等學校:每節新臺幣四百元。
(三)  藝術才能班學生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家庭 成員 者,其應負擔之差額鐘點費由教育部補助,並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前項第二款各目鐘點費數額,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更優惠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2014年8月26日 星期二

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

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台內童字第○九二○○九五六六八號函頒
一、 為維護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防止兒童意外事件發生,
特訂定本規範。
二、 本規範適用對象為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各行業。
三、 本規範所稱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係指室內外、非機械式及非營利
性之兒童遊樂設施。
四、本規範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兒童局。
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主管機關為各行業主管機關。

2014年8月23日 星期六

臺中市國民小學提升合格英語教師授課比率實施計畫

臺中市國民小學提升合格英語教師授課比率實施計畫
一、依據:
()教育部提升國民中小學英語文教學成效計畫。
()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臺中市教師聘約準則。
二、目的: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為維持英語教學品質,提高合格英語教師授課比率,提供本市學生良好之英語教學師資,獲致最大學習成效,特訂定本計畫。
三、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四、承辦單位:臺中市所屬各公立國民小學

2014年8月16日 星期六

102至105年度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升教師進修研習實施計畫

102105年度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升教師進修研習實施計畫
1021231日中市教中字第1020100869號函
   103814 日中市教中字第1030065383號函修正
壹、依據
    一、教師法。
    二、教育部對各地方政府統合視導指標「教師進修推動情形」。
貳、目的
    一、提高本市各級學校教師進修意願,提升教師專業知能及研習進修比率。
    二、鼓勵本市各級學校建立獎勵教師進修研習制度,積極促進教師專業成長。
參、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協辦單位:臺中市教師研習中心
    三、承辦單位:臺中市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公私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

2014年8月9日 星期六

代理教師聘任時未具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於學期中取得該證,是否符合再聘規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發文字號:中市教小字第103006250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代理教師聘任時未具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於學期中取得該證,是否符合再聘規定疑義案,請依教育部函示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8月5日臺教授國字第1030070095號函副本辦理。
二、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之2第1項規定:「中小學聘任3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第3條第3項第1款資格(按: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復查教育部101年8月29日臺國(四)字第1010137769D號令略以,「再聘」之適用對象,限於欲聘任學期之前一學期內,於同校擔任聘期3個月以上之代理(課)教師。
三、代理教師新聘時未具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嗣於學期中取得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若具經公開甄選、服務成績優良、符合校務需求、前一學期於原校代理(課)3個月以上,且經教評會審查通過之條件,得適用再聘之規定。

2014年8月7日 星期四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設置及運作要點修正規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設置及運作要點修正規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建構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體系,協助國民教育階段課程及教學政策之推展,輔導直轄市、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發揮功能,有效提升國民教育品質,特設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以下簡稱中央輔導團),並訂定本要點。

2014年8月1日 星期五

臺中市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要點

臺中市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要點
中華民國100715中市教小字第1000037912
中華民國101130日中市教小字第1010003713函修正
中華民國103730日中市教小字第1030059788號函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所屬國民小學教師專才專業、以提高教學效果目的,依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九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臺中市立國民小學之教師及代理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主任:教師兼任各處室主任者;
(二)組長:教師兼任編制內組長者;
(三)級任:有擔任級務工作之教師,或兼任組長且擔任級任工作之教師;
(四)科任:未擔任級務、組長及主任之教師。
 ()共聘教師:偏遠或特定地區學校與鄰近一到二所學校合作組成策略聯
     盟,共聘擔任主題教學之教師;
 ()巡迴教師:針對學習領域教學需求,巡迴於偏遠或特定地區擔任主題
     教學之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