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明書申請補發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利曾取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者,因遺失、更改姓名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毀損、誤繕等因素申請補發教師證(明)書,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曾取得本部發給有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證書者。
(二)曾取得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發給有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證書、試用教師證書、偏遠及特殊地區教師證書者。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明書申請補發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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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教師專業成長,鼓勵教師採自發、協同、精進、創新、有效之理念改變教學方式,提升學生學習動機及學習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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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補助對象
(一)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包括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中部及完全中學國中部(以下簡稱學校)。
(二)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法人、團體。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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