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5日 星期四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明書申請補發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明書申請補發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利曾取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者,因遺失、更改姓名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毀損、誤繕等因素申請補發教師證(明)書,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曾取得本部發給有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證書者。
(二)曾取得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發給有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證書、試用教師證書、偏遠及特殊地區教師證書者。

2017年4月24日 星期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活化課程與教學作業要點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活化課程與教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以臺教國署國字第1050035234B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以臺教國署國字第1060027389B號令修正發布

一、 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教師專業成長,鼓勵教師採自發、協同、精進、創新、有效之理念改變教學方式,提升學生學習動機及學習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一)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包括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中部及完全中學國中部(以下簡稱學校)。
 (二)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法人、團體。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

2017年4月11日 星期二

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人員獎勵要點

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人員獎勵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中市教小字第1020026920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中市教小字第1060029854號函修訂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辦理市立中小學教育人員獎勵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參加及辦理各項教育等相關活動以教育局或上級機關核定或備查有案之活動為限。
三、市立中小學教育人員指導學生參加各項競賽或辦理各項活動,教育局得予獎勵, 其獎勵方式如下:(詳如附表)
四、本市教師甄試之主辦學校校長及承辦人員各記功一次,協辦人員各記嘉獎一次。
五、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工作之主辦學校校長及承辦人員各記功一次,協辦人員各記嘉獎一次。

2017年3月28日 星期二

修正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環境教育輔導團作業要點

修正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環境教育輔導團作業要點

  1.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強化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之課程發展、教學研究與學習評量之效能,提高環境教育品質,特設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環境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並訂定本要點。
  2. 輔導團任務如下︰
    1. 宣導環境教育相關政策(掌握校園環境資源、編撰校園環境教育計畫、執行校園環境教育等),輔導學校落實辦理。
    2. 依據環境素養進行教學課程、教材教法、多元評量之教學研究,並推廣分享至學校。
    3.  提供學校環境教育諮詢管道,協助教師解決教學困境。
    4. 建構輔導團資源網絡,提供教師教學資源、經驗分享與意見交流之平臺。
    5. 辦理輔導團成員增能研習及學校環境教育種子師資研習。
    6. 配合全國性環境教育與教育部環境教育政策推動相關事務。
    7. 辦理其他環境教育相關事務。

2017年3月24日 星期五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國民中小學假期體育育樂營實施及考核要點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國民中小學假期體育育樂營
實施及考核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中市教體字第1060023495號函修訂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各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結合社區、社團共同舉辦假期體育休閒活動,培養學生正當休閒習慣。並協助家長為學生安排適當課餘活動,促進學生身心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原則:
(一) 各校得依教師意願、學生及家長需要,並配合社區環境,審慎規劃活動內容。
(二) 各校辦理假期體育活動時,應以學生自由參加為原則,不得強迫。
(三) 國小參加對象應經家長同意並負責接送之在學學生。
(四) 活動內容應以適合學生能力之各項體育活動為主,不得變相實施課業輔導。
(五) 假期體育育樂營實施時間:以寒假、暑假、週休二日或其他法定長期假期為原則。
(六) 有關活動師資講座鐘點費及相關經費,依行政院頒統一彙整修訂軍公教兼職酬勞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及依相關規定辦理。

2017年3月21日 星期二

臺中市公立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充規定

臺中市公立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
補充規定
103年11月14日中市教小字第1030096184號函訂定
106年03月20日府授教學字第1060058272號函修正
                           第2、11、12點
一、本規定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   臺中市公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學校課程規劃應本多元活潑之原則,提供以生活照顧及學校作業輔導為主之多元服務,以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婚育及使父母安心就業。但不得實施超越學校教學進度之領域教學。

2017年3月17日 星期五

教育部有關「學校護理人員用藥」規定


  1.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3月1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60025875號函辦理。
  2. 學校應依「學校衛生法」、「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及「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規定,提供緊急傷病處理:
    1. 一般用藥:如為事故所致傷害,且可即時處理之傷口,由學校護理人員(以下簡稱校護)評估後先予處理,如經處理後評估仍須經醫師診治之情況,則請受傷者前往醫療機構處理,並完成通報與記錄。
    2. 緊急用藥:依「護理人員法」及本基準辦理,校護可依個案情況給予適當之緊急救護處置,並立即聯絡醫師。
    3. 特殊用藥:傷病學生(童)如有需協助服藥、換藥或注射針劑之情形,而將藥品帶至學校請校護協助,校護可依本基準第6點規定,由個案原診治醫師醫囑執行醫療輔助行為。
  3. 學校依「藥事法」及相關法規,向符合規定之藥局、藥商購買取得本基準所列之藥品,校護得依教職員工生之傷病狀況,經專業評估使用;學校如依前述規定購買或衛生單位提供本基準外之其他指示用藥,可於校內供緊急備用,由校護依其專業判斷使用。
1060001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