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國民中小學假期體育育樂營
實施及考核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中市教體字第1060023495號函修訂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各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結合社區、社團共同舉辦假期體育休閒活動,培養學生正當休閒習慣。並協助家長為學生安排適當課餘活動,促進學生身心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原則:
(一) 各校得依教師意願、學生及家長需要,並配合社區環境,審慎規劃活動內容。
(二) 各校辦理假期體育活動時,應以學生自由參加為原則,不得強迫。
(三) 國小參加對象應經家長同意並負責接送之在學學生。
(四) 活動內容應以適合學生能力之各項體育活動為主,不得變相實施課業輔導。
(五) 假期體育育樂營實施時間:以寒假、暑假、週休二日或其他法定長期假期為原則。
(六) 有關活動師資講座鐘點費及相關經費,依行政院頒統一彙整修訂軍公教兼職酬勞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及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考核要項:
(一)
活動訂有實施計畫及進度表。
(二)
經費運用符合規定。
(三)
舉辦之體育活動項目多元化。
(四)
參加活動學生名冊及參加人數占學校總人數比例。
(五)
活動課程配當。
(六)
活動安排具有特色。
(七)
學生反應。
(八)
能結合社區、社團等聯合辦理。
(九)
辦理有關保險事宜。
(十)
其他
四、考核方式:
(一)
由辦理學校進行自我檢視。
(二)
由本市國民小學、中學體育促進會(以下簡稱體促會)組成考核小組,就各辦理學校所送成果資料進行考核。
五、考核編組:
由本局體健科科長任召集人,督導全盤考核工作;各體促會執行委員會主任委員任副召集人,襄助召集人督導全盤考核工作;考核委員由體促會遴聘執行委員,負責考核學校之績效評定。
六、獎勵標準如下:
(一) 依參加考核校數錄取優等學校若干名,每校主辦人員三人予嘉獎二次獎勵,協辦人員三人頒發獎狀鼓勵。
(二) 依參加考核校數錄取甲等學校若干名,每校主辦人員二人予嘉獎一次獎勵,協辦人員二人頒發獎狀鼓勵。
七、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中市教體字第1060023495號
1060001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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