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人員獎勵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中市教小字第1020026920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中市教小字第1060029854號函修訂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辦理市立中小學教育人員獎勵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參加及辦理各項教育等相關活動以教育局或上級機關核定或備查有案之活動為限。
三、市立中小學教育人員指導學生參加各項競賽或辦理各項活動,教育局得予獎勵, 其獎勵方式如下:(詳如附表)
四、本市教師甄試之主辦學校校長及承辦人員各記功一次,協辦人員各記嘉獎一次。
五、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工作之主辦學校校長及承辦人員各記功一次,協辦人員各記嘉獎一次。
六、教育局調用教師於教育局服務期間,辦理各項教育行政工作,績效優良者,其獎勵方式如下:
(一)未滿一年者,核發獎狀一幀。
(二)每滿一年,記嘉獎一次。
七、為鼓勵教師於本市山地地區(和平區)任教及久任,於本市和平區服務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及校長,連續服務滿三年,在考核年度內未曾曠課、曠職,並未受任何懲處,及事、病假不超過二星期,其連續每滿三年,記功乙次。
八、各校教育人員之平時獎勵,由各校核定發布。但有下列情形應檢具相關資料報教育局核定或層轉:
(一)各校教育人員記大功以上之獎勵。
(二)各校校長之獎勵。
九、獎勵應於活動完成或績效評定或事實發生後二個月內,檢討辦理。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十、獎勵原則應確實、不徇私、不主觀、不浮濫、公平審慎處理,平時獎懲應依一事不再理原則辦理。
未列入本要點各項目或其他專案事項,得視辦理範圍、繁鉅程度及表現績效等
專案報教育局核辦。
十一、本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獎勵事宜,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獎勵要點(第三點附表)
(一)指導學生參加各項體育競賽,其獎勵標準如下表: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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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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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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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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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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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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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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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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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
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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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
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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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
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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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市性係指有四縣市以下共
同參與之體育競賽活動。
(1)團體競賽:
參賽隊數在三隊以上者,獎勵第一名,在五隊以上者,獎勵至第二名;在七隊以上者,獎勵至第三名。
(2)個人競賽:
參賽人員在五人以下者,個人組第一名,領隊及教練各記嘉獎一次;第二名,教練核發獎狀一幀。但學校獲獎二組以上者,領隊僅記嘉獎一次。
參賽人員在五人以上者,獲個人第一名者,教練嘉獎二次:第二、三名者,教練嘉獎乙次。
2.參加民間社團舉辦之正式錦鏢賽,獲團體組第一名,教練記嘉獎一次,第二名核發獎狀一幀;個人組第一名教練核發獎狀一幀。
3.創新紀錄,教練記嘉獎一次。同一比賽不同組別同一人同時獲獎,擇一敘獎;獲精神錦標者,管理記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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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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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
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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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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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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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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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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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
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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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
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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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
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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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區域性係指有五縣市以上,未
達七縣市所共同參與之體育
競賽活動。
(1)團體競賽:
參賽隊數在三隊以上者,獎勵第一名,在五隊以上者,獎勵至第二名;在七隊以上者,獎勵至第三名。
(2)個人競賽:
參賽人員在五人以下者,個人組第一名,教練記嘉獎一次;第二、三名,教練核發獎狀一幀。
參賽人員在五人以上者,個人組第一名,教練記嘉獎一次;第二、三名,教練核發獎狀一幀。
3.參加民間社團舉辦之正式錦標賽,獲團體組第一名,教練記嘉獎一次,第二名核發獎狀一幀;個人組第一名教練核發獎狀一幀。
4.創新紀錄,教練記嘉獎一次。同一比賽不同組別同一人同時獲獎,擇一敘獎;獲精神錦標者,管理記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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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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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
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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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
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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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
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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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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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
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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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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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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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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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
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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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功
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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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
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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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國性係指有七縣市以上共
同參與之體育競賽活動。
(1)團體競賽:
參賽隊數在三隊以上者,獎勵第一名;在五隊以上者,獎勵至第二名在七隊以上者,獎勵至第三名在九隊以上者,獎勵
至第四名在十一隊以上者,獎勵至第五名;在十三隊以者,獎勵至第六名。
(2)個人競賽:
參賽人員在五人以下者,獲個人組第一名,指導記嘉獎二
次;第二名,指導記嘉獎一次:第三、四名者,指導核發獎狀一幀。
3.參加民間社團舉辦之正式錦標賽獲團體組第一、二、三、四、五名,比照全國性第二、三、四、五、六名辦理敘獎。獲個人組第一名,教練記嘉獎一次;第二、三名,教練核發獎狀一幀。
4.獲第一名,參加人員(公教人員)含教練、領隊、管理各記嘉獎一次。
5.創新紀錄,教練記嘉獎一次。同一比賽不同組別同一人同時獲獎,擇一敘獎;獲精神錦標,管理記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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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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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
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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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
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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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
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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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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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
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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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
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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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
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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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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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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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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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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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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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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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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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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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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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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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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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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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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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東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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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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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功
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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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一
大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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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功
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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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記功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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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團體組競賽第二名以下比照全國性第一名敘獎,餘依序類推。
2.個人競賽與團體競賽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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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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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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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一
大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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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教練)
記二
大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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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一
大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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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記一大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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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團體組競賽第二名以下比照遠東區第一名敘獎。
2.如獲世界性冠軍以最高層級)敘獎一次為原則。
3.個人競賽與團體競賽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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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導學生參加各項競賽,其獎勵標準如下表: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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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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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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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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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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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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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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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
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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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市性係指由本府舉辦或有四縣市以下
所共同參與之學藝競賽活動。
2.各項團體競賽人數及個人競賽敘獎額度,比照體育競賽獎勵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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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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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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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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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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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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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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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
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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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
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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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區域性係指有五縣市以上,未達七縣市
所共同參與之學藝競賽活動。
2.各項團體競賽人數及個人競賽敘獎額度,比照體育競賽獎勵規定辦理。
|
第二名
|
|
嘉獎
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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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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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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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
|
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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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
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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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功
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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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國性係指有七縣市以上共同參與之學
藝競賽活動。
2.各項團體競賽人數及個人競賽敘獎額度,比照體育競賽獎勵規定辦理。
3.全國性音樂、舞蹈、美術比賽或其他創作競賽或特優、優等、甲等(佳作)等,分別比照同等級體育競賽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辦理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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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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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
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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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
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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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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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
一次
|
嘉獎
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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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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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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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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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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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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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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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下列活動,其獎勵標準如下表: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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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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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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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學觀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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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區性:
經評定成績優異,校長記嘉獎一次,主辦 人員一至三人、擔任教學演示者各記嘉獎一次,協辦人員一至二人各核發獎狀一幀。
(2)全市性:
經評定成績優異,校長記嘉獎一次,主辦 人員三至五人、擔任教學演示者各記嘉獎一次,協辦人員一至三人各核發獎狀一幀。
(3)全國性:
經評定成績優異,校長記嘉獎二次,主辦人員四至六人、擔任教學演示者各記嘉獎二次,協辦人員一至三人各核發獎狀一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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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五縣市:比照全巿性辦理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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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研習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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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區性:
①辦理四天以下,依下列辦理方式敘獎:
校長記嘉獎一次,主辦人員三人以下各記嘉獎一次,協辦人員三人以下各核發獎狀一幀。
②辦理五天以上,依下列辦理方式敘獎:
校長記嘉獎二次,主辦人員五人以下各記嘉獎二次,協辦人員五人以下各核發獎狀一幀。
(2)全市性:
①辦理四天以下,依下列辦理方式敘獎:
校長記嘉獎一次,主辦人員三人以下各記嘉獎二次,協辦人員五人以下各核記嘉獎一次。
②辦理五天以上,依下列辦理方式敘獎:
校長記嘉獎二次,主辦人員五人以下各記嘉獎二次,協辦人員五人以下各核記嘉獎一次。
(3)全國性:
經評定成績優異,校長記嘉獎二次,主辦
人員六人以下各記嘉獎二次,協辦人員六
人以下各核記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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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五縣市:比照全巿性辦理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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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辦理國中 小各項行政會議績效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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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區性:有關人員嘉獎乙次以四人為限。
(2)全市性:有關人員嘉獎乙次以八人為限(含
主辦乙人嘉獎二次)。
(3)全國性或跨縣市性:有關人員嘉獎二次以
十二人為限(含主辦一至二人記功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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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度內辦理各項教育實驗、教育專題研究、執行專案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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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教育改革、教學實驗、研究或執行人
員,嘉獎二次或記功乙次,其他有功人員
嘉獎乙次。
(2)教師個別從事實驗或專題研究報告,經評
定優良者記功乙次。
(3)辦理專案計畫有功人員記功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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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辦理校地及社會體育場館用地徵收撥用或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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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成校地及社會體育場館用地征購或撥用
百分之百者,有關人員記功乙次以三人為
限;但遇特殊困難,經協商努力,妥善解
決,或教育局認定者,記功二次。
(2)辦理完成已收購未過戶校地及社會體育場
館用地案件者,有關人員嘉獎二次以三人為限;但過特殊困難,經協商努力,妥善解決,並經教育局認定者,記功二次。
(3)管理尚未設校使用之已徵收(撥用)校地及社會體育場館用地,或因裁併校或遷校而閒置之校地、校舍績效良好者,有關人員嘉獎二次以二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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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辦理各項 文化工作績效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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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區指導人員嘉獎乙次,承辦單位有關
人員嘉獎乙次以三人為限(含主辦一人嘉
獎二次)。
(2)全市指導人員嘉獎乙次,承辦單位有關人
員嘉獎乙次以五人為限(含主辦一人嘉獎
二次)。
(3)全國性承辦單位有關人員,嘉獎乙次以
十人為限(含主辦一人嘉獎二次)。
(4)舉辦指導區內各項學藝活動、遊藝會,參
加單位五校以上,成績優良者,承辦單位
有關人員嘉獎乙次以三人為限(含主辦一
人嘉獎二次)。
(5)辦理教科書採購,學校實際參與承辦人員,
以學期為單位,每人嘉獎乙次以二人為限。
(6)辦理國內外文化營有功人員,主要承辦人
嘉獎二次以十人為限(含主辦一人記功乙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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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辦理學歷鑑定考試進修績效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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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學校及有關人員嘉獎乙次以五人為限(含主辦一人嘉獎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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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辦理社教、體育、認輔、孝行獎、表揚大會、成果發表會、聯合展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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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區性:
校長記嘉獎一次,主辦人員三人以下各記嘉獎二次,協辦人員五人以下各記嘉獎一次。
(2)全市性:
①參加人數100人以下:
校長記嘉獎一次,主辦人員二人以下各記嘉獎二次,協辦人員三人以下各記嘉獎一次。
②參加人數101~500人:
校長記嘉獎二次,主辦人員五人以下各記嘉獎二次,協辦人員五人以下各記嘉獎一次。
③參加人數501-1000人:
校長記嘉獎二次,主辦人員十人以下各記嘉獎二次,協辦人員十人以下各記嘉獎一次。
④參加人數1001人以上:
校長記小功一次,主辦人員十人以下各記小功一次,協辦人員十人以下各記嘉獎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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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辦理各項刊物編輯及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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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校每學年校刊或專輯評定為各組優等者,
有關人員各嘉獎二次以五人為限。甲等學校,有關人員嘉獎乙次以五人為限。
(2)各校每學年度輔導刊物或專輯經審核為各類型優等者,有關人員各嘉獎二次以五人為限。甲等學校,有關人員嘉獎乙次以五人為限。佳作學校有關人員各嘉獎乙次以三人為限。
(3)編輯全市性刊物負責主編二名各予記功乙次,編輯人員嘉獎二次以三人 為限,嘉獎乙次以五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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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辦理校內進修績效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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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考評優等有功人員五人嘉獎二次(含主辦一人記功乙次)。
(2)考評甲等有功人員五人嘉獎乙次(含主辦一人嘉獎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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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童軍教育訓練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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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市性:
辦理童子軍大露營及聯團活動:營主任、總幹事、召集人各記嘉獎二次;其他工作人員各記嘉獎一次。
(2)全國性:
營主任、副營主任、總幹事(團長)各記功一次,組長、副組長(教務長、事務長)各記嘉獎二次,其他工作人員各記嘉獎一次。
(3)國際性:比照全國性酌加獎勵。
(4)各類童軍木章訓練-主持人、教務長、事
務長各記嘉獎二次,其他工作人員各記嘉
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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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五縣市:比照全巿性辦理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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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收回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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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內如期收回宿舍,主辦人員三人以下各記嘉獎二次,其他相關人員二人以下,各記嘉獎一次。但案情複雜者得從優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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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營繕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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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市府列管之年度工程,依考核結果敘獎。
(2)年度內經市府列管工程,依計畫如期或提前完工,經教育局審核為績優學校,工程費新臺幣五千萬以上者,每校五人以下各記嘉獎二次,工程費未達新臺幣五千萬者,每校五人以下各記嘉獎一次。
(3)專案計畫工程,依規定標準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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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輔導團教學輔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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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年度辦理巡迴輔導工作在三次以下者,核發
獎狀一幀;四次至六次者,記嘉獎一次。七次
至九次者,記嘉獎二次。在十次以上者,記功
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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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辦理國中小課後活動班績效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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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師部分:
指導教師,嘉獎二次。
(二)學校相關行政人員部分:
1.開辦一至三班者,嘉獎二次一人。
2.開辦四至六班者,嘉獎二次二人。
3.開辦七班以上者,嘉獎二次三人。
4.指導教師與行政人員得重複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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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推動教育改革提昇教學品質卓著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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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教育政策、落實教育革新有功者依貢獻程度給予嘉獎乙次至記功乙次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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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辦理全市性青少年學生育樂營活動(二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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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辦學校績效良好者,有關人員五人嘉獎
二次。
(2)隨行負責帶活動、輔導學生生活教育及照
顧學生安全之教師九人暨業務主辦人一人
嘉獎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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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其他承辦訓練、競賽、育樂營、研習、教學評鑑、表揚大會、發表會、研討會、展覽會、全市性教材編輯活動成果彙編、各類教學資源學校及各類教育活動等活動,視辦理績效,依其性質比照類似活動酌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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