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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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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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授主五字第1030050732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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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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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授主五字第1030214312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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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所屬各機關(構)及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作業,以落實各機關自我監督機制,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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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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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授主五字第1030050732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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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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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授主五字第1030214312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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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經費:
(一) 學校設立藝術才能班所需經費,除由學校編列 預算支應外,並得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經費補助之。
(二) 藝術才能班外聘兼任教師之鐘點費,依公立中小 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第三點規定辦理;其中部分經費,得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下列數額編列預算支應,不足部分,由家長支付:
1.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
2.國民中學: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
3.高級中等學校:每節新臺幣四百元。
(三) 藝術才能班學生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家庭 成員 者,其應負擔之差額鐘點費由教育部補助,並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