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5日 星期日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工作,勞工當日因個人因素未能提供勞務之請假、工時及工資給付疑義

一、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該休息日以休息為原則。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
作,應徵得勞工同意,併依本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工資。另依本法第39條規定,第36條所定之休息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爰無論勞工休息日當日出勤狀況為何,均不影響該日應照給之工資。
二、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當日應出勤多久,係屬勞雇雙方約定及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勞工如同意出勤工作後,即有於該日出勤工作之義務,如因個人因素未能於該日提
供勞務者,應告知雇主。至於勞工自始未到工或到工後未能依約定時數工作之時段,除經勞雇雙方協商解除休息日之出勤義務者外,勞工可按其原因事實依勞工請假規則等各該法令規定請假。

派遣勞動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派遣勞動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勞資二字第1010125521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勞動關二字第1070125576號函修正
壹、依勞動基準法等有關規定應約定下列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
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四、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
五、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
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
七、安全衛生。
八、勞工教育及訓練。
九、福利。
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
十一、應遵守之紀律。
十二、獎懲。
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

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
98年10月2日勞資二字第0980126335號函訂定
103年1月16日勞資二字第1030125036號函修正
107年3月9日勞動關二字第1070125576號函修正
一、勞動部為使派遣單位與要派單位確實符合勞動法令,保障派遣勞工權益,特訂定本指導原則。
二、本指導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動派遣:指派遣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要派單位,接受該要派單位指揮監督管理,提供勞務之行為。
(二)派遣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三)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
(四)派遣勞工:指受派遣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
(五)要派契約:指派遣單位與要派單位就勞動派遣事項所訂立之契約。

2018年3月6日 星期二

各機關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未休畢特別休假日數之處理等相關事宜


  1.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38條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107年3月1日施行,依該條第4項規定以,「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爰工友未休畢特別休假日數之處理,應符合上開規定。。
  2. 本總處106年6月26日總處綜字第1060049732號函與本函未合部分,自107年3月1日停止適用。

2018年3月1日 星期四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二十條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公告周知:
       一、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變更勞工正常工作時間。
       二、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
       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變更勞工更換班次時之休息時間。
       四、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調整勞工例假或休息日。
第二十二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每三個月,以每連續三個月為一週期,依曆計算,以勞雇雙方約定之起迄日期認定之。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但書所定坑內監視為主之工作範圍如下:
         一、從事排水機之監視工作。
         二、從事壓風機或冷卻設備之監視工作。
         三、從事安全警報裝置之監視工作。
         四、從事生產或營建施工之紀錄及監視工作。

2018年2月1日 星期四

臺中市市管公有房舍設置太陽光電系統標租作業要點

臺中市市管公有房舍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標租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2823日府授經公字第1020155647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41019日府授經公字第1040235123號函修正部分規定
中華民國1070130日府授經公字第1070025403號函修正部分規定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於不違反市管公有房舍原定用途情形下,為促進市管公有房舍有效利用、增加收益,積極落實陽光公舍,有效利用太陽能發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市管公有房舍:指本府各機關學校管理之市有房舍。
(二)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指利用太陽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並可展示太陽光電發電應用功效之整體設備。
(三)出租機關:指出租市管公有房舍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行政機關或學校。

2018年1月29日 星期一

講座鐘點費支給表

講座鐘點費支給表
單位:新臺幣元/
區分
支給上限
外聘
國內專家學者
2,000
與主辦機關()、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學校人員
1,500
內聘
主辦機關()、學校人員
1,000
適用對象
1.   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主辦機關)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進修,其實際授課人員,按本表支給鐘點費。但邀請國外專家學者來臺擔任講座之鐘點費支給數額,得由主辦機關衡酌國外專家學者國際聲譽、學術地位、課程內容及延聘難易程度等相關條件自行訂定。
2.   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之講座助理,其支給數額按同一課程講座鐘點費減半支給。
3.   擔任參加訓練進修人員之甄試、分班測驗、學科測驗之外聘主試或面試人員之鐘點費,得按講座基準支給;實際執行監場及工作人員之鐘點費,得按講座助理基準支給。
附則
1.   本表所定內聘及外聘講座鐘點費係屬上限規範,主辦機關得參酌預算狀況及實際需要等因素,於本表所定範圍內自行訂定。
2.   本表所稱隸屬關係,指中央二級以下及地方各機關()學校,依組織法規所定上下從屬關係。
3.   授課時間每節為50分鐘;連續上課2節者為90分鐘。未滿者講座鐘點費應減半支給。
4.   主辦機關辦理專題演講,專題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準,得衡酌講座國際()聲譽、學術地位、演講內容及延聘難易程度等相關條件自行核定支給。
5.   主辦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出差旅費相關規定,覈實支給外聘講座交通費及國內住宿費。
6.   授課講座應各主辦機關邀請撰寫或編輯教材,得於該次授課鐘點費7成內衡酌支給教材費。
7.   公立大專校院及中央研究院如因學術發展、講座延聘之特殊需要,得自訂支給規定。
8.   本表自10721日生效。





107000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