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38條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107年3月1日施行,依該條第4項規定以,「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爰工友未休畢特別休假日數之處理,應符合上開規定。。
- 本總處106年6月26日總處綜字第1060049732號函與本函未合部分,自107年3月1日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總處綜字第10700330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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