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勞動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勞資二字第1010125521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勞動關二字第1070125576號函修正
壹、依勞動基準法等有關規定應約定下列事項: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
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四、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
五、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
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
七、安全衛生。
八、勞工教育及訓練。
九、福利。
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
十一、應遵守之紀律。
十二、獎懲。
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貳、不得約定事項:
一、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
二、要求勞工離職預告期間超過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
三、雇主有權單方決定調降或不利變更薪資。
四、限制勞工請(休)假權益、請(休)假不依法給薪或懲罰性扣薪。
五、延長工作時間及休息日出勤不依法定標準加給工資。
六、預扣薪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七、女性勞工於懷孕期間仍須輪值夜班。
八、雇主得不依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或將雇主應提繳百分之六之退休金金額內含於工資。
九、雇主得不依規定記載勞工出勤情形。
十、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就業保險不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雇主得扣留勞工身分證明等文件、證書或收取保證金,於離職時方能領回。
十二、勞工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情事,應離職、留職停薪或同意終止勞動契約。
十三、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約定勞工於派遣期間,轉任為要派單位之正職人員須給付違約金。
十四、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約定勞工於勞動契約終止後,一定期間內不得至要派單位任職。
中市教秘字第10700248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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