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6日 星期二

各機關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未休畢特別休假日數之處理等相關事宜


  1.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38條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107年3月1日施行,依該條第4項規定以,「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爰工友未休畢特別休假日數之處理,應符合上開規定。。
  2. 本總處106年6月26日總處綜字第1060049732號函與本函未合部分,自107年3月1日停止適用。

2018年3月1日 星期四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二十條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公告周知:
       一、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變更勞工正常工作時間。
       二、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
       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變更勞工更換班次時之休息時間。
       四、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調整勞工例假或休息日。
第二十二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每三個月,以每連續三個月為一週期,依曆計算,以勞雇雙方約定之起迄日期認定之。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但書所定坑內監視為主之工作範圍如下:
         一、從事排水機之監視工作。
         二、從事壓風機或冷卻設備之監視工作。
         三、從事安全警報裝置之監視工作。
         四、從事生產或營建施工之紀錄及監視工作。

2018年2月1日 星期四

臺中市市管公有房舍設置太陽光電系統標租作業要點

臺中市市管公有房舍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標租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2823日府授經公字第1020155647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41019日府授經公字第1040235123號函修正部分規定
中華民國1070130日府授經公字第1070025403號函修正部分規定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於不違反市管公有房舍原定用途情形下,為促進市管公有房舍有效利用、增加收益,積極落實陽光公舍,有效利用太陽能發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市管公有房舍:指本府各機關學校管理之市有房舍。
(二)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指利用太陽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並可展示太陽光電發電應用功效之整體設備。
(三)出租機關:指出租市管公有房舍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行政機關或學校。

2018年1月29日 星期一

講座鐘點費支給表

講座鐘點費支給表
單位:新臺幣元/
區分
支給上限
外聘
國內專家學者
2,000
與主辦機關()、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學校人員
1,500
內聘
主辦機關()、學校人員
1,000
適用對象
1.   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主辦機關)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進修,其實際授課人員,按本表支給鐘點費。但邀請國外專家學者來臺擔任講座之鐘點費支給數額,得由主辦機關衡酌國外專家學者國際聲譽、學術地位、課程內容及延聘難易程度等相關條件自行訂定。
2.   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之講座助理,其支給數額按同一課程講座鐘點費減半支給。
3.   擔任參加訓練進修人員之甄試、分班測驗、學科測驗之外聘主試或面試人員之鐘點費,得按講座基準支給;實際執行監場及工作人員之鐘點費,得按講座助理基準支給。
附則
1.   本表所定內聘及外聘講座鐘點費係屬上限規範,主辦機關得參酌預算狀況及實際需要等因素,於本表所定範圍內自行訂定。
2.   本表所稱隸屬關係,指中央二級以下及地方各機關()學校,依組織法規所定上下從屬關係。
3.   授課時間每節為50分鐘;連續上課2節者為90分鐘。未滿者講座鐘點費應減半支給。
4.   主辦機關辦理專題演講,專題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準,得衡酌講座國際()聲譽、學術地位、演講內容及延聘難易程度等相關條件自行核定支給。
5.   主辦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出差旅費相關規定,覈實支給外聘講座交通費及國內住宿費。
6.   授課講座應各主辦機關邀請撰寫或編輯教材,得於該次授課鐘點費7成內衡酌支給教材費。
7.   公立大專校院及中央研究院如因學術發展、講座延聘之特殊需要,得自訂支給規定。
8.   本表自10721日生效。





1070000416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要點

修正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要點
一、 支給對象:
兼職費支給以依組織法規或有關法令規定經權責主管機關核准兼任其他機關(構)學校職務(含由主管院、省(市)政府或縣(市)政府依權責核定之其他機關學校任務編組職務)之人員為限。但下列情形不得支給:
(一)   非依規定兼職之人員及兼任本機關(構)學校職務(含任務編組單位職務)者,均不得支給;其在行政院七十五年七月三日台七十五人政肆字第六三七九號函規定前已由各主管機關自行核給,並經依該函規定清查凍結,送主管機關備查管制有案者,仍繼續支給,俟任務編組裁撤後停止支給。

臺中市政府 107 年度一般替代役役男協助災害防救 工作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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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7日 星期三

出席費支給調整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中市教工字第1070004717號

主旨:函轉本府為辦理工程施工查核、建築物維護管理訪查、基本設計審議與各機關辦理工程督導、抽查驗及工程相關會議聘請委員出席費依行政院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五點出席費支給調整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7年1月12日府授研品字第1070009807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106年12月27日院授主預字第1060103113號函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五點略以「出席費之支給,以每次會議新臺幣二千五百元為上限,由各機關學校視會議諮詢性質及業務繁簡程度支給。」,上開出席費之上限標準由新臺幣二千元調增為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三、旨案為本府聘請委員出席費一致性,委員出席費調整為新臺幣二千五百元,另為利各機關籌措經費自107年2月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