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7日 星期三

出席費支給調整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中市教工字第1070004717號

主旨:函轉本府為辦理工程施工查核、建築物維護管理訪查、基本設計審議與各機關辦理工程督導、抽查驗及工程相關會議聘請委員出席費依行政院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五點出席費支給調整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7年1月12日府授研品字第1070009807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106年12月27日院授主預字第1060103113號函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五點略以「出席費之支給,以每次會議新臺幣二千五百元為上限,由各機關學校視會議諮詢性質及業務繁簡程度支給。」,上開出席費之上限標準由新臺幣二千元調增為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三、旨案為本府聘請委員出席費一致性,委員出席費調整為新臺幣二千五百元,另為利各機關籌措經費自107年2月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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