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5日 星期一
2017年6月3日 星期六
臺中市各級學校學生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臺中市各級學校學生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中市教軍字第1030009989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中市教軍字第1040005301號函修正全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中市教學字第1060046025號函修正全文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救助設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或就讀本市各級學校(含大學校院)及幼兒園,因突遭意外傷害、死亡事故或其他原因之學生,給予即時慰問,助其度過急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以設籍本市或現為本市各級學校(含大學校院)及幼兒園之在學生,應屆畢業生依學籍認定。但不包括就讀本市大學校院碩士班、博士班、空中進修學院與空中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之學生。
三、辦理方式及受理限制:
(一)辦理方式:
1、教育局受理案件後,得自行派員或委託學校實地訪查、蒐集相關資料並填列申請訪查表(如附表),以利教育局核定。
2、前目訪查案件,應於十日內完成訪查。
3、案件經教育局完成審核後,立即辦理撥款事宜。
2017年5月25日 星期四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明書申請補發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明書申請補發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利曾取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者,因遺失、更改姓名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毀損、誤繕等因素申請補發教師證(明)書,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曾取得本部發給有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證書者。
(二)曾取得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發給有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證書、試用教師證書、偏遠及特殊地區教師證書者。
2017年4月24日 星期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活化課程與教學作業要點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活化課程與教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以臺教國署國字第1050035234B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以臺教國署國字第1060027389B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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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教師專業成長,鼓勵教師採自發、協同、精進、創新、有效之理念改變教學方式,提升學生學習動機及學習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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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補助對象
(一)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包括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中部及完全中學國中部(以下簡稱學校)。
(二)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法人、團體。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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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1日 星期二
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人員獎勵要點
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人員獎勵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中市教小字第1020026920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中市教小字第1060029854號函修訂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辦理市立中小學教育人員獎勵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參加及辦理各項教育等相關活動以教育局或上級機關核定或備查有案之活動為限。
三、市立中小學教育人員指導學生參加各項競賽或辦理各項活動,教育局得予獎勵, 其獎勵方式如下:(詳如附表)
四、本市教師甄試之主辦學校校長及承辦人員各記功一次,協辦人員各記嘉獎一次。
五、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工作之主辦學校校長及承辦人員各記功一次,協辦人員各記嘉獎一次。
2017年3月28日 星期二
修正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環境教育輔導團作業要點
修正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環境教育輔導團作業要點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強化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之課程發展、教學研究與學習評量之效能,提高環境教育品質,特設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環境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並訂定本要點。
- 輔導團任務如下︰
- 宣導環境教育相關政策(掌握校園環境資源、編撰校園環境教育計畫、執行校園環境教育等),輔導學校落實辦理。
- 依據環境素養進行教學課程、教材教法、多元評量之教學研究,並推廣分享至學校。
- 提供學校環境教育諮詢管道,協助教師解決教學困境。
- 建構輔導團資源網絡,提供教師教學資源、經驗分享與意見交流之平臺。
- 辦理輔導團成員增能研習及學校環境教育種子師資研習。
- 配合全國性環境教育與教育部環境教育政策推動相關事務。
- 辦理其他環境教育相關事務。
2017年3月24日 星期五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國民中小學假期體育育樂營實施及考核要點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國民中小學假期體育育樂營
實施及考核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中市教體字第1060023495號函修訂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各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結合社區、社團共同舉辦假期體育休閒活動,培養學生正當休閒習慣。並協助家長為學生安排適當課餘活動,促進學生身心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原則:
(一) 各校得依教師意願、學生及家長需要,並配合社區環境,審慎規劃活動內容。
(二) 各校辦理假期體育活動時,應以學生自由參加為原則,不得強迫。
(三) 國小參加對象應經家長同意並負責接送之在學學生。
(四) 活動內容應以適合學生能力之各項體育活動為主,不得變相實施課業輔導。
(五) 假期體育育樂營實施時間:以寒假、暑假、週休二日或其他法定長期假期為原則。
(六) 有關活動師資講座鐘點費及相關經費,依行政院頒統一彙整修訂軍公教兼職酬勞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及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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