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6日 星期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修正「強化校園安全防護機制 實施計畫」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修正強化校園安全防護機制
實施計畫
壹、依據:
  一、教育部1011116日臺軍()字第1010212965B號令「維護校園安全實施要點」。
  二、教育部104730日臺教學()字第1040079783A號函頒「校園安全防護注意事項」。
  三、國教署1041228日函頒「近期校外人士入侵校園案例暨國教署有關強化校園安全防護機制應行注意事項」。

2017年1月20日 星期五

AQI指標之活動建議

AQI指標之活動建議
AQI
050
51100
101150
151-200
201-300
301-500
對健康
的影響
良好
普通
對敏感族群不良
對所有族群不良
非常不良
有害
Good
Moderate
Unhealthful for
Sensitive Groups
Unhealthful
Very Unhealthful
Hazardous
代表顏色
褐紅
一般民眾
活動建議
正常戶外活動。
正常戶外活動。
1.  一般民眾如果有不適,如眼痛,咳嗽或喉嚨痛等,應該考慮減少戶外活動。
2.  學生仍可進行戶外活動,但建議減少長時間劇烈運動。
1.  一般民眾如果有不適,如眼痛,咳嗽或喉嚨痛等,應減少體力消耗,特別是減少戶外活動。
2.  學生應避免長時間劇烈運動,進行其他戶外活動時應增加休息時間。
1. 一般民眾應減少戶外活動。
2.  學生立即停止戶外活動,並將課程調整於室內進行。
1.一般民眾應避免戶外活動,室內應緊閉門窗,必要外出應配戴口罩等防護用具。
2.學生應立即停止戶外活動,並將課程調整於室內進行。
敏感性族群
活動建議
正常戶外活動。
極特殊敏感族群建議注意可能產生的咳嗽或呼吸急促症狀,但仍可正常戶外活動。
1.  有心臟、呼吸道及心血管疾病患者、孩童及老年人,建議減少體力消耗活動及戶外活動,必要外出應配戴口罩。
2.  具有氣喘的人可能需增加使用吸入劑的頻率。
1. 有心臟、呼吸道及心血管疾病患者、孩童及老年人,建議留在室內並減少體力消耗活動,必要外出應配戴口罩。
2. 具有氣喘的人可能需增加使用吸入劑的頻率。
1.  有心臟、呼吸道及心血管疾病患者、孩童及老年人應留在室內並減少體力消耗活動,必要外出應配戴口罩。
2.  具有氣喘的人應增加使用吸入劑的頻率。
1.  有心臟、呼吸道及心血管疾病患者、孩童及老年人應留在室內並避免體力消耗活動,必要外出應配戴口罩。
2.  具有氣喘的人應增加使用吸入劑的頻率。

本市校園懸掛空品旗在新制空品旗未完成前,空品旗懸掛分級方式

空氣品質
指標(AQI)
050
51100
101150
151200
201300
301500
對健康
的影響
良好
普通
對敏感族群不良
對所有族群不良
非常不良
有害
新製懸掛
空品旗顏色
綠色旗
黃色旗
橘色旗
紅色旗
紫色旗
紫色旗
未完成新製空品旗前,懸掛空品旗顏色






綠色旗
黃色旗
紅色旗
紅色旗
紫色旗
紫色旗

2017年1月12日 星期四

105 年政府機關(構)實通安全稽核作業共同發現事項及建議

105 年政府機關(構)實通安全稽核作業共同發現事項及建議
105 年稽核結果共同發現事項及建議分成策咯面丶管理面及技術面等項,分別說明如下:
一丶策略面
(一)推動維織
l 、說明:資安推動維織成員大多為資訊單位,業務部門較少參與致使相關資安政策要求與控制措施未能落實推行。
2 、建議:各機閼(搆)之資安推動維織,宜整體考量資安業務之推動,由各業務單位主管維成,訂定適當之資安管理指標,制定有效量測方式,透過定期召開推動會議,追蹤與檢討相闕控制措施之適切性及有效性。

2017年1月6日 星期五

臺中市學校午餐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臺中市學校午餐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51215日府授人企字第1050274584號函訂定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市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午餐品質,確保營養及衛生安全,依臺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特設臺中市學校午餐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任務如下:
()編訂學校午餐工作手冊。
()擬訂學校午餐委外辦理供應作業原則。
()定期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
()其他有關學校午餐之重要事項。

2017年1月3日 星期二

社政主管機關處理網際網路內容違反兒童及少年相關法規處理原則

社政主管機關處理網際網路內容違反兒童及少年相關法規處理原則
 105.12修訂,自10611日生效
一、為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主管機關處理網際網路內容違反兒童及少年相關法規之案件,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兒童及少年相關法規,指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第46條、第46-1條、第49條及第69條,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下簡稱防制條例)第50條由社政機關處理之案件,其中兒少法第46條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案件,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另防制條例第36條、第38條、第40條由警政機關處理。

2016年12月1日 星期四

臺中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臺中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 100100100年3月25日府授教秘1000012926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1年12 月25 日府授人企 字第101023185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11 月29 日府授人企字105010501050號函修正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教師申訴案件之評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設臺中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申評會辦理工作事項如下:
(一) 受理申訴案件。
(二) 通知申訴人限期補正文件。
(三) 通知相關單位限期提出資料或答辯。
(四) 召開申評會會議。
(五) 製作評議書,並通知申訴人及相關單位。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教師在服務學校以外之機關(構)兼職,依本原則規定辦理。但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經營商業或投資營利事業、兼職範圍及許可程序,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辦理,不適用第二點之一、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
二之一、教師不得經營商業或投資營利事業。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股東,兩合公司為有限責任股東,或有限公司為非執行業務股東,而其所持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教師持有之股份,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其持股比例不受前項但書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