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00100100年3月25日府授教秘1000012926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1年12 月25 日府授人企 字第101023185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11 月29 日府授人企字105010501050號函修正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教師申訴案件之評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設臺中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並訂定本要點。二、 申評會辦理工作事項如下:
(一) 受理申訴案件。
(二) 通知申訴人限期補正文件。
(三) 通知相關單位限期提出資料或答辯。
(四) 召開申評會會議。
(五) 製作評議書,並通知申訴人及相關單位。
三、 申評會置委員十七人,除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擔任並為當然委員外,餘委員十六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就下列人員遴派(聘)組成之:
(一) 教師代表十人(本府所屬國民小學教師六人、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教師四人)。
(二) 教育學者代表一人。
(三) 臺中市教師會代表二人。
(四) 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二人。
(五) 法律學者專家代表一人。 前項教師代表需具合格教師資格且未兼任行政職務工作。 第一項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申評會因實際需要,得依第一項名額代表人數另置候補委員十六人。
四、 申評會得視申訴案件需要遴聘相關專業諮詢委員若干人;其產生由申評會視申訴案件性質隨時遴聘。
五、 申評會委員產生方式如下:
(一) 教師代表十人:
1. 第一階段:由本府所屬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以民
主公開方式各推選出教師代表一名,得連選連任。
2. 第二階段:本府教育局就前目經推選之教師代表,以民主公開方式,選出正式委員及候補委員。
(二) 臺中市教師會代表二人:由本市教師會推選未兼職行政教師代表。
(三) 教育學者代表一人、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二人及法律學者專家代表一人:由本府教育局遴聘。
六、 申評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因故出缺時,以候補委員遞補之;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委員會議時,應於開會前向申評會請假。未經請假而連續未出席委員會議達十次者,得解聘之。
七、 申評會置主席一人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前項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主席未指定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八、 申評會委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但經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請求,召集人應於二十日內召集之。
九、 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會議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十、 申評會委員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或關於其服務學校申訴案件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評議。
有具體事實足認申評會委員就申訴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評會申請委員迴避。
前項申請,由申評會決議之。
申評會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申評會依職權命其迴避。
十一、 申評會之行政工作,由本府教育局派員兼任。
十二、 申評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
1050005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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