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訓練注意事項 ( 民國 103 年 07 月 24 日 修正 )
一、目的: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十
一條及第十六條規定,執行各課程綱要應授基本能力,兼顧體育訓練正常
化,確保學生基本學力,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任務分工:學校各行政處室應分工合作,提供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實施訓
練相關支援,包括課業輔導、心理輔導、場地設備及其他配套措施。
三、訓練時數、公假日數及球員休養期:
(一)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學生每日訓練時數得依運動種類、訓練強
度、內容及週期等,由各校自行訂定合理時數,以每日至多三小
時為原則(包括課程應授時數),避免過度訓練及運動傷害。
2015年11月11日 星期三
加強校園運動安全注意要點
法規名稱: 加強校園運動安全注意要點 ( 民國 89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
一、為加強校園運動安全,防止運動意外事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級學校應指定專人負責各種體育設備管理與維護。管理人員應定期實施
體育設備檢查、保養、維護並予記錄。
三、校園體育設備應標示明顯之安全注意事項或使用須知,遇有損壞應立即公
告禁止使用及設置警告標誌,並儘速維修。
四、各級學校實施夜間教學者,其體育設備應設置良好之照明設備。
五、各級學校游泳池於教學及開放時,應有合格救生員。
一、為加強校園運動安全,防止運動意外事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級學校應指定專人負責各種體育設備管理與維護。管理人員應定期實施
體育設備檢查、保養、維護並予記錄。
三、校園體育設備應標示明顯之安全注意事項或使用須知,遇有損壞應立即公
告禁止使用及設置警告標誌,並儘速維修。
四、各級學校實施夜間教學者,其體育設備應設置良好之照明設備。
五、各級學校游泳池於教學及開放時,應有合格救生員。
2015年11月5日 星期四
代理教師兼任學校行政職務是否適用公務員懲戒法
- 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10月27日臺會調字第1040002919號函並復貴局104年9月9日北市教人字第10439016000號函辦理。
- 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函以,公立學校之代理教師雖非屬公務員懲戒法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代理教師,就其所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應受公務員懲戒法之規範。是該類人員如有違法失職情事,事後縱已離職,仍應依法移送懲戒。
2015年10月26日 星期一
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以下簡稱支給規定)」邀請之講座、專題演講及兼職人員 支有報酬,另行支給差旅費及教材費等事宜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9月4日總處給字第1040045562號書函辦理。
- 配合行政院104年7月15日函頒修正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6點規定,並避免重複支領情事,各機關學校依支給規定邀請之講座、專題演講及兼職人員支有報酬,另行支給差旅費及教材費等事宜,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 講座、專題演講及兼職人員如係由遠地前往(三十公里以外),邀(聘)請機關學校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
- 專題演講人員之書面演講資料,基於支給規定對於專題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準,已授權邀請機關學校衡酌演講內容自行核定支給,爰書面演講資料應一併納入支給內容考量,不得再另以稿費名義支給。
- 講座編撰之教材,考量邀請之授課人員自其專業範圍為授課準備之教材,應屬授課之一環,若已支給講座鐘點費,不得再另以稿費名義支給。
1040004860
2015年10月15日 星期四
國民小學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注意事項
國民小學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注意事項
一、 為維護學童視力健康,特訂定本國民小學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注意事項。
二、 本注意事項所指電子化教學設備包括投影機、電子白板、液晶顯示器、行動載具等。
三、 學校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之年級、時間及相關建議事項如下:
(一) 低年級不建議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
(二) 中、高年級使用時間:
1. 中年級:建議上下、午各最多使用30分鐘。
2. 高年級:建議隔節使用,且需符合3010原則(螢幕注視每30分鐘休息10分鐘)。
2015年10月7日 星期三
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
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
一、 為落實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辦理戶外教育,以擴充學生知識領域、增加學習體驗、整合學習效果、深化認識臺灣,特訂定本原則。
二、 課程目標:
(一)戶外教育為學校課程與教學之一環,依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目標,以學校本位課程為主軸,結合領域教學及彈性課程,規劃各年級系統性之校外教學課程活動,據以實施。
(二)戶外教育課程活動內容以學生學習為核心,增進自然與人文關懷、認識家鄉及愛護家鄉為主要目標,避免流於以旅遊玩樂性質為主之活動。
三、 辦理次數:每學年以至少辦理一次為原則。
嘉義市政府所核發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合格證書有效期乙案
- 依據嘉義市政府104年9月22日府教學字第1041513585號函辦理。
- 查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具特定科目、領域專長,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具有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人員之聘任資格。
- 再查同辦法第11條規定,國民教育法第11條第4項所定認證資格之互相承認及教學支援人員聘任之相關事宜,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 嘉義市政府考量該市及他縣市近年已較少辦理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作業,倘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於證書有效期間曾從事教學工作,雖已過證書有效期,毋須換證,該市府同意視為持續有效。
1040004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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