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日 星期四

中輟生輔導替代役男服勤須知

中輟生輔導替代役男服勤須知
一、目的
為有效執行中輟生之復學輔導工作,藉由中輟輔導替代役男之投入,適時提供支援與協助,以有效協助與輔導中輟生復學,降低中輟人數。
二、資格
國內具有國中教師證及畢業於大學(心理、社工、社會、教育、輔導、諮商、兒童福利等相關科系)之役男。
三、服勤處所
(一)中心學校:由各地方政府依據縣市中輟生分佈狀況或區域特性規劃中輟役男中心學校,目前全國約有130個中心學校。
(二)彈性服勤處所:各中心學校均已規劃其彈性服勤處所應支援國中、小或區域,地方政府將依各校中輟生現況,彈性調整分配役男責任區域。【註:役男分派係以中心學校為依據,惟將由地方政府視實際情況調度役男支援勤務,即實際服勤學校為彈性服勤處所規劃學校】
(三)住宿地點:役男支援各校勤務完畢仍應返回中心學校所指定住宿場所備勤,若因路程因素無法當日返回中心學校,彈性服勤處所學校應負責中輟輔導役男之住宿事宜。
(四)交通費:役男外出協尋追蹤應核實按月撥付交通補助費。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作原則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作原則
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國民教育階段中途輟學學生(以下簡稱中輟生),並結合社會資源,提供中輟復學學生適性教育,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中央機關及政府核准立案之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三、補助原則:
(一)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以部分補助或指定項目補助為原則,並依直轄市、縣()政府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其最高補助比率上限,第一級為百分之四十,第二級為百分之八十,第三級至第五級為百分之九十;本署得視預算編列情形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二)對民間團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且每年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原則。
(三)各項工作經費編列標準請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理。

2015年4月1日 星期三

臺中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系統管理計畫

臺中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系統管理計畫

壹、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第2條。
二、強迫入學條例第7條、第15條。
三、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貳、計畫概述
臺中市學生學籍系統之對象包含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一至六年級學生,整合本市國民小學各校SFS3學務系統學籍資料,同時透過民政局提供之檔案傳輸內容〈包含個人戶籍資料、姓名更改記錄、遷徙記錄及年度適齡學童完整名冊〉,以有效掌握本市學生之就學狀況、學籍管理。本計畫所指學生個人資料範圍包括:學籍資料、個人戶籍資料及其它因業務辦理所建立之學生相關資料。

2015年3月31日 星期二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修正案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修正
一、本規定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二、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審議實驗教育申請許可、變更、續辦及其他實驗教育相關事項,組成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前項審議會置委員十三人,由教育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任之,且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ㄧ:
    ()教育局代表二人。
    ()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代表三人。
    ()校長及教師團體代表二人。
    ()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之家長代表四人。
    ()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二人。

2015年3月27日 星期五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英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一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
    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二、第二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
    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三、第三類外國人:指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從事工作之外
    國人。
四、第四類外國人:指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從事
    工作之外國人。

2015年3月21日 星期六

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 ( 民國 103 年 09 月 26 日 修正 )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各級學校實施體育之目標如下:

 一、 發展基本動作能力,學習運動技能,培養參與體育活動之必備 技能。

 二、 增進體育知識,提升國際視野,建立正確體育觀念,培養參與 運動之積極態度與知能。

 三、 提升體能,增進運動持續能力,促進身心均衡發展。

 四、 啟發運動興趣,體驗運動樂趣與效益,建立規律運動習慣。

 五、 培養運動道德,促進和諧人際關係,發展良好社會行為。

 六、 培養運動賞析能力及身體文化素養。

2015年3月19日 星期四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教育課程與教學事項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目的:
(一)結合各界力量共同規劃推展國民教育課程教學活動及相關事項,以培養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興趣、提升國民中小學教師教學知能,及加強行政人員相關素養,並有能力加入學校教學團隊進行課程研討與教學實作。
(二)透過聯合推廣及整合方式,共同策劃辦理國民教育課程與教學活動及相關事項,促進學校教學創新與行政效能。
(三)推展九年一貫課程重大議題(如環境教育、海洋教育、人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等),協助學生澄清價值與觀念,培養相關素養,並於生活中實踐。
三、補助對象:
(一)政府機關、國內各級公私立學校(各公私立國中小、高中職及大專校院)
(二)國內政府立案之民間教育團體(包括非學校型態之學術機構。但不包括營利團體),辦理以學校教職員生為對象之提升教師教學知能、學生學習興趣與行政人員素養等相關事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