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1日 星期三

臺中市受保護樹木認養作業要點

臺中市受保護樹木認養作業要點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民間力量,並運用社會資源參與本市受保護樹木養護維護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名詞解釋:
(一)受保護樹木:經本府公告之受保護樹木。
(二)認養人:係指與受保護樹木所在土地管理機關或土地所有權人訂定認養契約之個人、學校、企業、機關(構)、團體。

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作業要點

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1010706日體委綜字第10100170481號令發布
民國1020222日臺教體署綜()字第10200048182號令修正

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具體落實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相關規定發布訂定「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及運動體驗券發放辦法」之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單位:指學生從事提升運動服務業產值及就業人數活動,組隊參加運動競技賽事、組隊觀賞運動競技賽事或運動表演,而以學校為申請單位名義,依本要點規定向本署提出補助申請者。
(二)受補助單位:指前款申請單位經本署核定補助者。
三、本要點補助範圍如下:
(一)參與運動賽事:學校籌組學生二十名以上參加經本署公告運動賽事,培養學生及同好參加運動比賽或活動習慣,藉由群聚效益,增進運動附加價值。
(二)觀賞運動賽事或表演:學校籌組學生五十名以上觀賞經本署公告各該運動賽事或表演,並研提現場加油打氣方案,帶動現場氣氛,感受臨場觀賽及觀看轉播間差異,並培養觀賞運動習慣。
前項各款活動申請,得視其需要由學校教師或工作人員陪同。但其陪同人員人數不得逾實際參加活動學生人數十分之一。

2015年2月10日 星期二

教育部教育實習績優獎及獎勵要點修正規定

教育部教育實習績優獎及獎勵要點修正規定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師資培育之大學之教育實習指導教師、教育實習學生及教育實習機構之教育實習輔導教師積極參與教育實習,協助教育實習學生專業標準理論轉換之實踐力,獎勵其對教育實習貢獻,增進教育實習效能,提升師資培育素質,特提供教育實習績優獎項,並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師資培育之大學教育實習指導教師、教育實習學生及教育實習機構之教育實習輔導教師。
三、辦理期程:教育實習績優獎每年辦理一次,其辦理期程如下:
(一)報名甄選:每年五月十五日前。
(二)審查作業:每年五月十六日至七月十五日止。
(三)審查結果: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告得獎名單。

總統教育獎遴選要點修正規定

總統教育獎遴選要點修正規定

一、宗旨:為鼓勵能以順處逆,發揮人性積極面,力爭上游,出類拔萃,具表率作用之大專及中小學生,以彰顯國家對學生優良品德及特殊才能之重視。
二、總統教育獎委員會:
(一)為辦理總統教育獎,應組成總統教育獎委員會,由教育部部長擔任召集人,委員九人。除總統府承辦單位代表、行政院承辦單位代表、教育部部長及教育部次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總統府聘請五位各界人士代表擔任之。委員因故不足員額時,按聘請委員程序遞補之。
(二)前款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達委員總額三分之ㄧ,另除當然委員以職務任期為聘期外,其餘委員不因職務異動改聘。
(三)總統教育獎委員會委員由總統府核聘後,頒發聘書聘任之,聘期為一年,並得續聘,均為無給職。
(四)總統教育獎委員會會議召開時,除當然委員外,不得代理。代理人得就會議事項,行使各項會議權利,並得對會議臨時事宜全權處理。
(五)總統教育獎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二人,由總統府派員及就教育部人員中派兼之。

臺中市市立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實施要點

臺中市市立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00407日府授教人字第1000056219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20603日府授教人字第1020095989號函修正第七、八點
中華民國1040000日府授教人字第1040000000號函修正第七點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學校教師參加進修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教師,指現職臺中市市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本市各級學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
三、教師申請部分辦公時間或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不得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

2015年2月4日 星期三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
一、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二及第十九條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目的:
(一) 鼓勵原住民學生升學高級中等學校。
(二) 照顧就讀國民中小學原住民學生就學。
(三) 減輕原住民學生家長負擔,落實政府照顧弱勢族群政策。
三、本原則所稱原住民學生,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父
   
親為榮民、母親為原住民,經學校認定家庭清寒之學生,其助學金、伙食費
   
比照辦理。

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第二點、第五點修正案

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第二點、第五點修正案
二、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學生之入學、學號、輟學、復學、轉學、成績及學籍資料之管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入學:各國小應適時與本市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密切聯繫,並依國民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強迫入學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1.  六歲應入國民小學之學齡兒童,戶政機關應完成調查並依學區造冊分送國小,各國小審查名冊後編製入學通知單,再轉交各區公所,由各區公所通知入學。實際工作期程依本府教育局通知辦理。學齡兒童入學年齡之計算,以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足歲者,均予列冊。
2.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之適齡國民,依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之規定辦理。如符合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情事者,依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辦理。
3.  對因無戶籍而失學之適齡國民,應准其先行入學,再由學校協助其辦理戶籍登記。
4.  新生入學應依常態編班後,依學號之順序,繕造入學學生一覽表二份,一份存校,一份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報送本府教育局核定。入學學生一覽表永久保存。
5.  入學學生一覽表,經本府教育局核定之年、月、日、文號,即為入學核准文號,應永久保存。
6.  國小除因特殊情形有寄讀、借讀或旁聽之需求,以一年為限外,不得有重讀生。
7.  僑生、港澳及大陸來臺學生、回國學人子女、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及外籍學生(非僑生)各依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