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臺教人(二)字第1050104487號
- 復貴署105年5月24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058765號函及同年7月22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066245號函。
- 有關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兼任貴署委辦計畫行政助理是否受本部105年4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24567號函限制一節:
- 查本部105年4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24567號函略以:「為免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兼任研究助理職務影響教學本職工作及學生受教權益,爰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尚不宜兼任研究助理。」前開函示所稱「研究助理」職務,係指大專校院依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約用之人員。
- 依貴署函復說明,「高級中等學校公民與社會學科中心工作計畫」及「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標準修訂計畫」係貴署準用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爰旨揭貴署所詢疑義與前開本部105年4月26日函所稱「研究助理」係屬二事。
- 有關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得否兼任貴署委辦計畫行政助理一節:
- 公立學校專任教師視其是否兼任行政職務,所適用兼職法令及解釋權責機關不同。公立學校兼任編制內行政職務專任教師,其兼職範圍及許可程序,依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未兼任編制內行政職務專任教師之兼職,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及相關函釋據以規範。
- 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部分:
- 查銓敘部96年1月22日部法一字第0962753190號書函規定:「公務員在職進修期間得否兼任研究助理,即涉該研究助理是否係從事研究工作而定。因涉具體事實認定,宜由服務機關本於權責審認後,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3規定辦理。另公務員得否應聘為研究助理,與得否兼任研究工作之研究助理,係分別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及第14條之3之規定。」次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及第14條之3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 依貴署函復說明,委辦計畫行政助理係辦理行政作業、各項庶務工作及交辦事項,並非從事研究工作,爰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尚不得兼任貴署委辦計畫之行政助理。
- 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部分:
依貴署函復說明,教師兼任學科中心工作計畫行政助理,除辦理行政作業外,亦能精進教師教學效能、促進教師專業發展及強化教師專業知能,提升其任教學科科目之專業,未影響教師教學本職工作。復考量貴署委辦公立中小學執行學科中心工作計畫係常態且有其必要性,爰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得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兼任貴署委辦學科中心工作計畫之行政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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